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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登山社 山防組細則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央大學登山社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山防阻(以下簡稱本組),以積極從事山難防治及登山安全教育為宗旨。
第貳章 任務
第三條 本社各種登山活動之審核與救援工作。
第四條 擬定並安排登山安全研習活動
第五條 收集各種登山安全資料並從事山難防治之研究。
第參章 組織
第六條 本組社組長一人,須具領嚮資格,
由新任社長提名之,經期末嚮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
由新任社長任命之。
第七條 本組組長因故無法行使職務時,由審查委員互選一人暫代之。
第八條 本組設審查會議,山防組長為主席,具備以下資格者始為審查委員:
1. 具領嚮資格。
2. 曾任行政幹部一年以上。
3. 大學部年級學生。
第九條 社長為當然審查委員
第十條 審查委員經社長、山防組長或兩名以上審查委員連署聲請,應即召開。
第十一條 審查會議為特殊活動審核、對違規出隊人提懲戒案及山難處理之機構。
第十二條 審查會議須有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當事人列席且有會議記錄者,
始為正式會議。
第十三條 對於本組組長之罷免,得由嚮導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經嚮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罷免案成立,
由社長另提人選暫代之。
第肆章 出隊審核
第十四條 出隊申請人應於隊伍出發三日前填妥出隊留言手冊;
行程四日以上者,須另手造正式計畫書送交山防組。
第十五條 出隊審核由山防組長單獨執行,其對本社隊伍有糾正及制止之權力與義務。
第十六條 出隊申請人對出隊審核結果有異議或其他特殊情況時,
得依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聲請召開審查會議。
第十七條 審查會議審核出隊或討論懲戒案時,當事人提出說明後需退出會場。
第十八條 審查會議審核出隊時,需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請隊伍始准成行。
第十九條 本社嚮導人員隊審核會議之審核結果不得有異議。
第二十條 隊伍是否違規依本細則及既有案例定之,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議提案討論,
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違規案成立,移交嚮導會議議處。
第伍章 山防基金
第二十一條 山防基金之繳交分級如下:
1. 單日往返隊伍每人十元。
2. 二日至三日隊伍每人三十元。
3. 四日以上隊伍每人五十元。
第二十二條 各領隊最遲應於隊伍歸來後一周內,繳交山防基金至社總務。
第二十三條 山防基金之動用需符合下列任一項
1. 山難事故之相關花費
2. 有關登山安全所需花費,經審查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可動用。
3. 特殊情況下,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動用。
第陸章 留守人
第二十四條 留守人需具嚮導資格,且為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
第二十五條 留守人需對其留守隊伍之各種狀況需都有深入了解。
第二十六條 留守人於其留守隊伍上山期間須隨時駐守留守地點;
若須暫時離開留守地點,應委託他人代為留守;
確定該隊伍抵達安全地點後,始可解除留守。
第二十七條 隊伍一到達可通訊處應立即通知留守人解除留守。
第二十八條 若留守人在最遲歸來時間屆至前八小時仍無該隊消息,
須立即通知山防組長,由山防組長接管山難處理事宜。
第柒章 山難處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最遲歸來時間過後,仍無該隊消息,則進入山難管制時間。
第三十條 山難管制時間屆前六小時,由山防組長召開緊急會議,
審核委員均須出席,其他人員應列席,
合議決定搜救、連絡、後勤、補給等一切相關事務,並完成任務之賦予。
第三十一條 山難管制時間屆至,視同山難發生,首支搜救隊伍出發。
第三十二條 一旦發佈山難狀況,未出發之隊伍不得已任何理由出發。
第三十三條 山難管制期間內,全社之人力、物資由山防組統籌調度。
第三十四條 山防組長在山難管制期間內,負責一切發言及山難解除之發佈。
第三十五條 山難狀況解除後一周內,由山防組長召開檢討會,全社嚮導皆須出席。
第捌章 細則之實施與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之廢止須經審查會議全數出席及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為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之修改須經審查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為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之疑義或未規定事項,依既有案例由審查會議以合議處理之。
Type by doug 199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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