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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sita (蚯蚓), 信區: Mountain
標 題: 嚮導須知
發信站: 海大機械.阿爾凡斯 (Sat Jan 31 15:28:22 1998) , 轉信
嚮導須知
壹、嚮導職責:
一、出席嚮導會議。
二、活動過程中協助領隊處理相關事宜:
(1)行前準備:
a.與領隊討論初步之行程。
b.查看相關資料,以熟悉目標、環境。
c.擬定行程計劃,送領隊審核,並送嚮導組、領隊組、山護組、留守。指導
老師審核(於出隊前兩週)。
d.印行程,於行前會議中報告。
e.問氣象台最近氣候。
(2)上山職責:
a.身先士卒
b.掌握時間與路程。
c.配合團體的目標,並服從領隊。
d.詳做記錄,造福後人
(3)下山職責:
a.交嚮導記錄(活動後一週)。
b.開檢討會議:
於會中確實檢討缺失,有值得注意之處可以詳加記錄,如車況、車資、行
程中之路況、水源、營地等。
三、嚮導可擔任一日來回之小山活動或露營活動之領隊。
四、嚮導為山社之最基本幹部,為一榮譽職,發給嚮導章一枚。
五、為提升嚮導隊員為嚮導,而由嚮導組及嚮導隊主辦之訓練活動計有:初級山訓
、隊訓及中嚮。
六、路線探查。
貳、嚮導會議:
一、關於嚮導組組織法之詳細內容,請參閱嚮導隊夾最前頁的嚮導組組織法。
二、嚮導會議所討論的內容,一律不可對外公開,各位嚮導務必嚴格遵守。
三、嚮導資格之取得:
(1)為嚮導隊員而具服務熱忱者。
(2)具備登山基本常識及技能(如定位能力、爐具及器材之使用)。
(3)曾參加本社排定當天往返活動數次以上者。
(4)曾參加本社排定中長程山兩次以上或能力技術獲特別肯定者。
(5)曾參加救國團、山岳會或本社訓練者。
合乎上述條件者於嚮導會議中提出表決,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
四、嚮導資格之喪失:活動過程嚴重失職者,並於嚮導會議中提出討論,經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即喪失嚮導資格。
五、嚮導資格暫停及恢復:
(1)嚮導會議二次無故不到者,即暫停其嚮導資格。
(2)恢復辦法:凡經嚮導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附議,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
始恢復其嚮導資格。
※ 來源:‧海大機械.阿爾凡斯 bbs.me.ntou.edu.tw‧[FROM: 140.12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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