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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ometimes 信箱] 發信人: sita (蚯蚓), 信區: Mountain 標 題: 嚮導須知 發信站: 海大機械.阿爾凡斯 (Sat Jan 31 15:28:22 1998) , 轉信 嚮導須知 壹、嚮導職責:   一、出席嚮導會議。 二、活動過程中協助領隊處理相關事宜:  (1)行前準備:  a.與領隊討論初步之行程。 b.查看相關資料,以熟悉目標、環境。 c.擬定行程計劃,送領隊審核,並送嚮導組、領隊組、山護組、留守。指導   老師審核(於出隊前兩週)。 d.印行程,於行前會議中報告。 e.問氣象台最近氣候。 (2)上山職責:  a.身先士卒 b.掌握時間與路程。 c.配合團體的目標,並服從領隊。 d.詳做記錄,造福後人 (3)下山職責:  a.交嚮導記錄(活動後一週)。 b.開檢討會議:   於會中確實檢討缺失,有值得注意之處可以詳加記錄,如車況、車資、行 程中之路況、水源、營地等。   三、嚮導可擔任一日來回之小山活動或露營活動之領隊。 四、嚮導為山社之最基本幹部,為一榮譽職,發給嚮導章一枚。 五、為提升嚮導隊員為嚮導,而由嚮導組及嚮導隊主辦之訓練活動計有:初級山訓   、隊訓及中嚮。 六、路線探查。 貳、嚮導會議:   一、關於嚮導組組織法之詳細內容,請參閱嚮導隊夾最前頁的嚮導組組織法。 二、嚮導會議所討論的內容,一律不可對外公開,各位嚮導務必嚴格遵守。 三、嚮導資格之取得:   (1)為嚮導隊員而具服務熱忱者。 (2)具備登山基本常識及技能(如定位能力、爐具及器材之使用)。 (3)曾參加本社排定當天往返活動數次以上者。 (4)曾參加本社排定中長程山兩次以上或能力技術獲特別肯定者。 (5)曾參加救國團、山岳會或本社訓練者。 合乎上述條件者於嚮導會議中提出表決,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 四、嚮導資格之喪失:活動過程嚴重失職者,並於嚮導會議中提出討論,經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即喪失嚮導資格。 五、嚮導資格暫停及恢復:   (1)嚮導會議二次無故不到者,即暫停其嚮導資格。 (2)恢復辦法:凡經嚮導會議出席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附議,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者,   始恢復其嚮導資格。 ※ 來源:‧海大機械.阿爾凡斯 bbs.me.ntou.edu.tw‧[FROM: 140.121.81.100] -- Origin: 柴門霍夫 IPA.DormC.nccu.edu.tw (140.119.1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