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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ometimes 信箱] 發信人: sita (蚯蚓), 信區: Mountain 標 題: 山難防治救護會議 發信站: 海大機械.阿爾凡斯 (Sat Jan 31 12:34:08 1998) , 轉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鑑於本山社組織日益龐大,活動日益頻繁,為有效提高本山社活     動之安全性,並積極防治山難事故,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之一般登山活動需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特殊活動視個案除     理,由領隊會議決定,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辦法由本社山難防治救護中心執行之 第二章 山難防治救護中心組織細則 第四條 本中心設召集人一員 1.召集人由四年級資深領隊擔任之,由領隊會議產生。 2.召集人負責本中心之各項運作。 第五條 本中心副召集人三員。 1.由社長、領隊組長、嚮導組長等三人兼任之。 2.副召集人輔佐召集人辦理各項事務。 3.*如山護組長不在山下時,由留守優先召開山防會議。 第六條 本中心設資料組組長一人,組員若干。 1.組長由行政副社長兼任之,組員由山社各行政部門之組長兼任之。 2.本組負責之事項 a 於山難管制時間內,大量印製該隊之各項資料。 b 製作大型公佈欄。 c 繪製山難地區之大型地圖。 d 負責各種記錄,包括會議記錄,山難管制時間內所發生的事。 第七條 本中心設補給組長一人,組員若干 1.組長由活動副社長兼任之,組員由山社活動部門之各組長兼任 之。 2.本組負責之事項 a 採購搜救隊所需之糧食、裝備。 b 整理檢查搜救隊所需之團體器材。 第八條 本中心社總務一員 1.由山社總務兼任之。 2.總務負責山難基金之收支。 第九條 本中心設發言人一員 1.發言人於山難管制時間內之山難救護會議中產生。 2.發言人負責對外之一切發言。 第十條 本中心設山難防治救護會議,為本中心之最高決策機構 1.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 2.出席者為具有領隊身份者。 3.列席者為具有嚮導身份者。 第十一條 上述之各幹部若自己需上山或有隊伍在山上,而自己又必須離      開學校,則找人代理其職務,並知會召集人。 第三章 登山活動之審核 第十二條 一日往返之郊山活動及露營活動,需於活動前一星期填郊山活      動表,經嚮導組長同意後,並知會本中心召集人始可活動,於      出發前繳交人員名冊一份。 第十三條 一日以上之登山活動,須於活動前二星期繳交審核資料,通過      後始可活動,未經審核獲審核不通過之隊伍,本社概不承認,      且本社之器材不予借用。 1.審核程序 嚮導組長 領隊組長此二者均有否決權,通過後再將資料交予山 難防治救護中心召集人,並將行程公告於山社。 2.審核資料 a 行程計畫書(含撤退、應變計畫) b 地圖,含稜線、等高線圖、且均需註明路線及住宿地點和各種  地形 c 糧食計畫書 d 器材裝備表 e 緊急事故聯絡人(含住址、電話) 3.審核資料於隊伍上山後,作為山難防治救護中心之留守資料,隊 伍下山後,資料轉交資料組。 第十四條 為增加隊員了解此次登山活動,得由山難防治救護中心召集人      、社長、領隊組長、嚮導組長等視情形而定會審隊員行程。 第四章 留守人員 第十五條 留守人員於隊伍上山期間,須隨時留在留守地點,直到確定該      隊已下至安全地點,始可解除留守。於留守期間,若須暫時離      開留守地點,應找代理人代為留守。 第十六條 於山難時間前十二小時,若仍無隊伍消息,留守人員立即通知      山難防治救護中心召集人,準備召開山難救護會議。若於山難      時間前六小時仍無隊伍消息,則進入山難管制時間。 第五章 山難基金 第十七條 各種行程山難基金收費標準如下 1.一日往返之郊山活動,每人五元。 2.露營活動,每人每日五元。 3.*一日以上之登山活動,每人三十元。若有保險者,每人二十元 。 第十八條 山難基金於活動結束後交予總務 第十九條 山難基金之動用,需符合下列任一項 1.發生山難 2.山社經費不足應付緊急事故時,得經由山難防治救護中心召集後 ,動用支持山社。 第六章 山難除理流程 第二十條 進入山難管制時間後之工作流程,請參照表(一) 第二十一條 發佈山難後,除搜救隊外,停止各種活動,全社投入搜救工       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難防治救護中心解釋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得視需要修改或增列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之修改或增列由山難防治救護中心召集人召開山難防       治救護會議,由超過三分之二人員出席,且出席者過半數通過       ,始完成增列或修改之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山難防治救護會議通過後,自公佈後之日起生效。 表(一)   A      B   C   D   E   F 前十二小時   前六   前四  前二  山難時間  後二 A、留守通知召集人,準備召開山難救護會議。 B、若於此時仍無隊伍消息,則進入山難管制時間, C、 (1) 召開山難救護會議,研判狀況,並於會議中    組織搜救隊,並推出發言人。   (2) 通知指導老師   (3) 資料組開始工作,總務提領山難基金。 D、 (1) 通知校方召開山難處理會議。   (2) 補給組開始整理裝備。 E、 (1) 參與校方山難處理會議。   (2) 發佈山難。   (3) 補給開始採購打包。 F、第一支搜救出發。 註 (1)視情況而定得隨時招召開山難救護會議。   (2)資料組負責之事項:    a.印製該隊之各項資料    b.大型公佈欄    c.山難地區之大型地圖   d.各項記錄   (3)補給組負責之事項:    a.採購糧食裝備    b.整理檢查團體器材 79年5月29日山難防治救護中心會議通過 79年9月10日公告 86年5月8日修改公告(*號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