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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嚮導會議之職責擬議,經嚮導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 實施。 第二條 宗旨 一、健全本會登山隊伍 二、保障人員安全 三、建立正確登山觀念 四、維護良好登山風氣 第二章 山野活動分級 第三條 活動隊(傳統路線):以既有之明顯路徑進行山區越野健行活動之路 稱之,依天數可再分四級。 D級----可當天或二日內往返之山區稱之。 C級----凡行程為三、四日,沒有困難地形,適於無登山經驗者參加,可 在校內公開招生之活動。 B級----凡行程為五~九日之長程縱走路線,成員須具備基本登山常識與 山區生活技能 A級----十日以上之長程縱走路線。 第四條 勘察隊(探勘路線): 凡新開闢路線,或舊有路跡不明,或本會五年內未有行程記錄之路線稱之(含中級山),依路線天數分級,分級原則與活動隊之天數同。 第三章 活動審核 第五條 D級隊伍須於三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送交山防組長與嚮導群長審核。 第六條 C級以上隊伍須在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提送交嚮導會議審核,內容包 括行程計畫、人員、團體裝備單、領嚮與留守人員基本資料、路線圖(含撤退路線)、糧食計畫、行前訓練計畫。 第七條 人員更動原則 D級隊伍:須在出發前將正確人員資料送交山防組長、嚮導群長審核, 並將正確之人員資料送交指導老師、留守人員與重填山防簿。 C級以上隊伍:所有人員更動須在出發前重新審核,隊員級以下須於七 日前提出。 第八條 人員級數 活動隊:除C級(含)以下隊伍外,不得越級參加。 勘察隊:皆不得越級參加,即未參加過D勘隊伍不得參加C勘隊伍,餘 類推。 第九條 B級隊伍C級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2B 1C)。 第十條 路線中包含岩、雪、溯溪地形另審。 第十條 路線中包含岩、雪、溯溪地形另審。 第十一條 變更活動計畫須送嚮導會議重審。 第十二條 行前訓練計畫未達預訂目標,或嚮導會議建議改善事項未在期限內完 成,得由嚮導群長或山防組長提議召開臨時嚮導會議禁止該活動或個 別成員出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須經嚮導群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 過始得修改。 第十四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嚮導會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