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野活動分級和審核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幹部會議之職責擬議,經幹部會議表決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條 宗旨
一、健全本會登山隊伍
二、保障人員安全
三、建立正確登山觀念
四、維護良好登山風氣
第二章 山野活動分級
第三條 活動隊(傳統路線)
以既有之明顯路徑進行山區越野健行活動路線稱之,依天數可再分五級。
D級----可當天或二日內往返之山區稱之。
C級----凡行程為三、四日,沒有困難地形,適於無登山經驗者參加,
可在校內公開招生之活動。
B級----凡行程為五~八日之長程縱走路線,成員須具備基本登山常識與山區生活技能。
A級----九日以上之長程縱走路線。
第四條 勘察隊(探勘路線)
凡新開闢路線,或舊有路跡不明,或本會五年內未有行程記錄之路線稱之(含中級山),
依路線天數分級,分級原則與活動隊之天數同。
第三章 社內活動審核
第五條
社內隊伍至少四人方能成行。
第六條
D級隊伍須於五日前提出活動計畫送交山防組長與幹部群長審核。
第七條
C級隊伍須在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提送交幹部會議審核,
或幹部群半數以上包含群長及山防,內容包括行程計畫、人員、團體裝備單、
領嚮與留守人員基本資料、路線圖(含撤退路線)、糧食計畫、行前訓練計畫。
第八條
B級隊伍須在七日前提出活動計畫提送交幹部會議審核,內容包括
行程計畫、人員、團體裝備單、領嚮與留守人員基本資料、路線圖(含撤退路線)、
糧食計畫、行前訓練計畫。
第九條 人員更動原則
D級隊伍:須在出發前將正確人員資料送交山防組長、幹部群長審核,
並將正確之人員資料送交指導老師、留守人員與重填山防簿。
C級以上隊伍:所有人員更動須在出發前重新審核,隊員級以下須於七日前提出。
第十條 人員級數
活動隊:除C級(含)以下隊伍外,不得越級參加。
勘察隊:皆不得越級參加,即未參加過D勘隊伍不得參加C勘隊伍,其餘類推。
第十一條
B級隊伍C級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2B 1C)。
第十二條
路線中包含岩、雪、溯溪地形另審。
第十三條
變更活動計畫須送幹部會議重審。
第十四條
行前訓練計畫未達預訂目標,或幹部會議建議改善事項未在期限內完成,
得由幹部群長或山防組長提議召開臨時幹部會議禁止該活動或個別成員出發。
第十五條
山防裝備費收取以每人每夜計算,詳細費率與資源分配則由會務會議決議之
第四章 領嚮資格
第十六條 領隊資格
一 A級隊伍由具幹部資格者擔任。
二 B、C、D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者擔任。
第十七條 嚮導資格
一 A級隊伍由具嚮導資格者擔任。
二 B級隊伍由具幹部資格者擔任。
三 D級隊伍由具隊員資格曾擔任D級隊伍領隊者擔任。
四 下列C級隊伍可由具隊員資格擔任C級隊伍嚮導。
1. 南橫雙星
2. 合歡主北東
3. 石門山
4. 雪山東峰
5. 北大武山
6. 庫哈諾辛山
7. 奇萊南華
8. 松蘿湖
9. 玉山主前西峰
10.畢祿山
11.羊頭山
12.屏風山
13.八通關草原
14.閂山
15.清水大山
第五章 社外活動
第十八條
社外隊伍的定義:隊伍中社員人數不達總人數1/2以上,且社員皆不為領隊及嚮導。
第十九條
參加社外隊伍必定要知會山防和群長和老師
(需附上人員、行程、日期、留守人、留守人電話。
以紙本型式交由指導老師保存,山防群長亦可利用電子信箱)
第二十條
社外隊伍建議辦理校內公文。校內公文要具指導老師簽名,
直式企劃書不需經社上審核。
第二十一條
社外隊伍之登山資歷由幹部會議認定之。
第二十二條
該社外隊伍之隊員是以個人身分參加與,不是社團名義參加的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須經幹部群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本細則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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