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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久才上一次版,不知道這篇文章有沒有出現過 不過還是希望大家注意一點...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 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 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 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 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 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播放的(違反第92調非法公開播送、上映、 演出、展示罪,處3年以下徒刑)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就沒事了. 因為你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大錯特錯!! 第一:自己拷貝的話,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也就是成大MP3事件主 要法條) 第二:合理使用有其一定界線,也就是該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其中重 要的是「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 現在價值ꨊ 獐v響」,但是整塊CD的拷貝,無論如何均已超出該範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不然影印教科書供自己上課用幹嘛被禁止?)甚至每一首歌都可能被當成是一個整 體看待,也就是 ꜊ 嗾膋漱@首歌下載或拷貝,都是違反第91條,且不得主張供自己或家庭非營利的合理使 用! 結論是什麼?當遇到上述相關問題時,最好的回答是 「在夜市買回家供自己非營利使用的!」 我國著作權法只處罰重製(盜版)者、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這是合理的(相對的,IFPI那群商人要處罰購買者的主張是無理的)!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每個人不去貪小便宜(那是道德問題,商人不更是如此嗎?還要求一 般人!) 盜版的根本解決之道在「價格問題」,那群商人難道不懂得「薄利多銷」嗎?? 否則全國的人大概通通要被關起來了(可以建議讓陳定南在母親節宣布這個好消息,把 全國母親都關起來,因為媽媽最喜歡去買便宜的東西了!而便宜的東西一半以上是盜版 的,如盜版的名牌服飾)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71.169] > -------------------------------------------------------------------------- < 作者: silvery (放手才能得到) 看板: mountain 標題: Re: 著作權法第51條!-修正版 時間: Thu Oct 17 20:18:19 2002    賞你一個m,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對法律的不熟識而吃了悶虧.  還有另外一個例子,    台灣政府宣稱是恪守國際法的,可是常常發生警察或以前的檢察官  帶著搜索票,不管任何時候就進去私人地方搜索甚至拘留嫌犯(其實還  有很多國家都是),可是國際人權法規定(對簽署國或地區規定)執法  與司法單位縱使有搜索的權力,但如果時間已在日落以後及日出之前,  當事人(嫌犯等,不管)有權以自身安全為理由,拒絕官員入內搜查.    我想,山協還是要多招一些諗法律的.... --    mp3去死吧!! --     當生命出現了叉路口,每個路牌都指向幸福      到底該怎麼選,都沒有絕對的答案     是否到達真正的幸福,從來就只有自己知道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victory.v1.dorm.ncku.e] > -------------------------------------------------------------------------- < 發信人: zanyking.bbs@bbs.ccns.ncku.edu.tw (成大社聯會服務台...^^), 看板: mountain 標 題: Re: 著作權法第51條!-修正版 發信站: 夢之大地 (Thu Oct 17 21:25:43 2002) 轉信站: NCKU!ccnews.ncku!news.ccns.ncku!Dream ※ 引述《laufen.bbs@bbs.ncku.edu.tw (老闆回來了...)》之銘言: > 結論是什麼?當遇到上述相關問題時,最好的回答是 > 「在夜市買回家供自己非營利使用的!」 趕快背起來吧!!!哪天拿來嗆警察,讚!!! > 我國著作權法只處罰重製(盜版)者、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 這是合理的(相對的,IFPI那群商人要處罰購買者的主張是無理的)! >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每個人不去貪小便宜(那是道德問題,商人不更是如此嗎?還要求一 > 般人!) 盜版的根本解決之道在「價格問題」,那群商人難道不懂得「薄利多銷」嗎?? > 否則全國的人大概通通要被關起來了(可以建議讓陳定南在母親節宣布這個好消息,把 > 全國母親都關起來,因為媽媽最喜歡去買便宜的東西了!而便宜的東西一半以上是盜版 > 的,如盜版的名牌服飾) -- ~~~~~~~~~~~~~~~ 訓練是達成目標唯一的途徑 ~~~~~~~~~~~~~~~~~~~ -- ▂▄▁▄▄▄夢之大地 逼逼ㄟ四 █◣ ▁ ▁▁ ▁▁ ▁▁▁ █ ▁▁ ▁ ▁█ ▁▂▁▁▁▁ ▁▁▁▁▁▁▁▁▋█ █◢ ▊█ ▊█ ▊▊█ █ ▊█ ◣█ ▊█ bbs.ccns.ncku.edu.tw ▆▄▃ █◤ █ █▆ ▉█ ▊▊█ ██ ▉█ ▉◥ ▉█ From: u145-222.u203-203.giga.net.tw▇▆▄▂▁ > -------------------------------------------------------------------------- < 作者: ronkance (悟) 站內: mountain 標題: Re: 著作權法第51條!-修正版 時間: Fri Oct 18 11:31:15 2002 ※ 引述《laufen (老闆回來了...)》之銘言: : 久久才上一次版,不知道這篇文章有沒有出現過 : 不過還是希望大家注意一點...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 : 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基本上,警察只能以目測方式檢查車內是否有違禁品,除非有明顯的事實足証其為違禁品 如毒品槍械,否則無權檢查<因為現行犯可直接逮捕>,因此可以拒絕配合,而搜索票要由法官<原則>或 檢察官<例外>簽發,警察需向上述二人聲請,所以直接拒絕配合是最好的方式,而且此無 所謂妨礙公務<搜索本來就須符合法定要件>之情形.供大家作參考.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61-223-131-216.HINE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