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才上一次版,不知道這篇文章有沒有出現過
不過還是希望大家注意一點...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
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
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
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
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
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播放的(違反第92調非法公開播送、上映、
演出、展示罪,處3年以下徒刑)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就沒事了. 因為你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大錯特錯!!
第一:自己拷貝的話,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也就是成大MP3事件主
要法條)
第二:合理使用有其一定界線,也就是該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其中重
要的是「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
現在價值ꨊ 獐v響」,但是整塊CD的拷貝,無論如何均已超出該範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不然影印教科書供自己上課用幹嘛被禁止?)甚至每一首歌都可能被當成是一個整
體看待,也就是 ꜊ 嗾膋漱@首歌下載或拷貝,都是違反第91條,且不得主張供自己或家庭非營利的合理使
用!
結論是什麼?當遇到上述相關問題時,最好的回答是
「在夜市買回家供自己非營利使用的!」
我國著作權法只處罰重製(盜版)者、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這是合理的(相對的,IFPI那群商人要處罰購買者的主張是無理的)!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每個人不去貪小便宜(那是道德問題,商人不更是如此嗎?還要求一
般人!) 盜版的根本解決之道在「價格問題」,那群商人難道不懂得「薄利多銷」嗎??
否則全國的人大概通通要被關起來了(可以建議讓陳定南在母親節宣布這個好消息,把
全國母親都關起來,因為媽媽最喜歡去買便宜的東西了!而便宜的東西一半以上是盜版
的,如盜版的名牌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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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7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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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lvery (放手才能得到) 看板: mountain
標題: Re: 著作權法第51條!-修正版
時間: Thu Oct 17 20:18:19 2002
賞你一個m,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對法律的不熟識而吃了悶虧.
還有另外一個例子,
台灣政府宣稱是恪守國際法的,可是常常發生警察或以前的檢察官
帶著搜索票,不管任何時候就進去私人地方搜索甚至拘留嫌犯(其實還
有很多國家都是),可是國際人權法規定(對簽署國或地區規定)執法
與司法單位縱使有搜索的權力,但如果時間已在日落以後及日出之前,
當事人(嫌犯等,不管)有權以自身安全為理由,拒絕官員入內搜查.
我想,山協還是要多招一些諗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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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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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生命出現了叉路口,每個路牌都指向幸福
到底該怎麼選,都沒有絕對的答案
是否到達真正的幸福,從來就只有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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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victory.v1.dorm.nck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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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zanyking.bbs@bbs.ccns.ncku.edu.tw (成大社聯會服務台...^^), 看板: mountain
標 題: Re: 著作權法第51條!-修正版
發信站: 夢之大地 (Thu Oct 17 21:25:43 2002)
轉信站: NCKU!ccnews.ncku!news.ccns.ncku!Dream
※ 引述《laufen.bbs@bbs.ncku.edu.tw (老闆回來了...)》之銘言:
> 結論是什麼?當遇到上述相關問題時,最好的回答是
> 「在夜市買回家供自己非營利使用的!」
趕快背起來吧!!!哪天拿來嗆警察,讚!!!
> 我國著作權法只處罰重製(盜版)者、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 這是合理的(相對的,IFPI那群商人要處罰購買者的主張是無理的)!
>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每個人不去貪小便宜(那是道德問題,商人不更是如此嗎?還要求一
> 般人!) 盜版的根本解決之道在「價格問題」,那群商人難道不懂得「薄利多銷」嗎??
> 否則全國的人大概通通要被關起來了(可以建議讓陳定南在母親節宣布這個好消息,把
> 全國母親都關起來,因為媽媽最喜歡去買便宜的東西了!而便宜的東西一半以上是盜版
> 的,如盜版的名牌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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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練是達成目標唯一的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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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nkance (悟) 站內: mountain
標題: Re: 著作權法第51條!-修正版
時間: Fri Oct 18 11:31:15 2002
※ 引述《laufen (老闆回來了...)》之銘言:
: 久久才上一次版,不知道這篇文章有沒有出現過
: 不過還是希望大家注意一點...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
: 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基本上,警察只能以目測方式檢查車內是否有違禁品,除非有明顯的事實足証其為違禁品
如毒品槍械,否則無權檢查<因為現行犯可直接逮捕>,因此可以拒絕配合,而搜索票要由法官<原則>或
檢察官<例外>簽發,警察需向上述二人聲請,所以直接拒絕配合是最好的方式,而且此無
所謂妨礙公務<搜索本來就須符合法定要件>之情形.供大家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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