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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ometimes 信箱] 作者: anarchy ( :-< ) 看板: MountainClub 標題: 安全帽 時間: Thu Nov 11 10:54:42 1999 這學期修了一門隱私權的課 其中一篇論文有講到強制戴安全帽之交通規定 頗有趣,轉錄如下: 關於自致風險,其所指的是由個人自己的行為而導致其生命、身體或 財產面臨到特別危險的情況,而這種自致風險中最常被提出加以討論 之行為類型,包括了機車騎士拒絕遵守強制戴安全帽之交通規定、… …..首先就州政府對於強制機車騎士騎乘機車必須戴安全帽之規定, 主要的爭議點即在於州政府認為機車騎士騎乘機車若配戴安全帽,將 有助於減少車禍之發生,同時並減輕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時所可能導致 的傷亡程度,是故國家基於自身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利益以及減 低因車禍傷亡所增加的整體社會成本,因而制訂此種法規。 然而就反對者之立場,其認為: 1.安全帽本身就其功能而言,僅是防護性之工具,並無積極避免車禍 或失控情況發生之功能,同時就統計上亦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配戴 安全帽可以避免車禍之發生,反而由於安全帽可能造成騎士在聽力及 視覺上之障礙或降低其反應速度,不僅無助於車禍之減少,反而更可 能導致車禍的發生。 2.其次就機車騎士自身傷亡之減輕而言,安全帽之配戴或許有助於整 體機車車禍傷亡數目之減低,但就個別之騎士而言,其身體甚至生命 均係其自身的,國家縱使對於其人民之生命身體有利益存在,但其利 益不應也不可能凌駕該當事人,甚至取代了其自身之自主決定,是以 若某一行為純僅涉及某一特定當事人本身而不會影響他人時,國家之 強行介入僅係傳統上父權主義(paternalism) 在國家觀中之重現, 高度蔑視了人民對於個人所嚮往之生活方式之追求自由,是以基於尊 重人民對於其生活方式之自由追尋,國家根本不應介入該類行為。 3.最後,基於平等原則,國家介入關於機車騎士配戴安全帽的理由, 同樣也會發生在汽車駕駛人應該強制繫安全帶,對於危險運動如拳擊 、登山、滑雪之禁止,甚至是垃圾食物的販賣食用的管制等等,但事 實上我們可以發現國家選擇性地針對某些生活型態或領域,並在該領 域中間稱其對人民係有責任或利益存在,並據以扮演起保母之責任, 此種選擇不僅是立法者欠缺合理關連之恣意,甚至更進一步是國家對 於『何種行為係合理及良善的』之道德意識型態之強制灌輸與投射, 同時扮演著貧富意識而產生之歧視(如騎摩托車是貧窮階級或某種反 社會的人才會做之行為)之化身。是以基於以上的論證,國家強制機 車騎士配戴安全帽之規定,應被認為係違反人民之隱私權而被認定為 無效. 國家強制機車騎士配戴安全帽規定之合憲性,實務上之討論,Illinois州 曾經在1969年的People v. Fries,42 Ill.2d 446,250 N.E.2d 149(1969) 一案中,就曾明確表示騎乘機車是否戴安全帽,應純屬騎士個人之自主決 定,不關國家或其他任何人的事,故國家不應介入,並以此為由將該強制 機車騎士配戴安全帽規定宣告為違憲。 美國在民國五十八年就宣告國家強制機車騎士配戴安全帽規定違憲,那台灣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247.s144.ts30.hinet.net ※ Origin: 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elnet://bbs.civil.nc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