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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次溯訓之三光溪隊伍,領隊會議認為: 該隊領隊和班底 於有隊員下水時,未於岸邊保持應有之警戒 此舉有明顯疏失。 特此公告領隊葉如安停權兩年 班底曾慶宗;吳佳倫各停權一年。 > -------------------------------------------------------------------------- < 作者: asker (原則) 看板: MountainClub 標題: Re: 山難部更正公告 時間: Wed Jun 7 02:00:10 2000 ※ 引述《Selene (一個靚一個則不)》之銘言: : 對於此次溯訓之三光溪隊伍,領隊會議認為: : 該隊領隊和班底 : 於有隊員下水時,未於岸邊保持應有之警戒 : 此舉有明顯疏失。 : 特此公告領隊葉如安停權兩年 : 班底曾慶宗;吳佳倫各停權一年。 我想補充一下自己的想法 可能之前大家的觀念都有錯 如今做出這個判決 絕對不是說把所有的錯都推給這次出事的領隊跟班底 同時也是讓大家能都瞭解到 其實每個人都會犯錯 即使是身為領隊的我們 而我們領隊會議也絕對有在自我反省 佳倫如安的自責也能感受的到的 至於判的輕或重,說真的 每個人的尺度不一樣 > -------------------------------------------------------------------------- < 作者: biker (牌魔) 看板: MountainClub 標題: Re: 山難部更正公告 時間: Wed Jun 7 04:05:46 2000 ※ 引述《Selene (一個靚一個則不)》之銘言: : 對於此次溯訓之三光溪隊伍,領隊會議認為: : 該隊領隊和班底 : 於有隊員下水時,未於岸邊保持應有之警戒 ^^^^^^^^^^ 請問如何才是應有之警戒? 事發當時其他隊員(包含如安 佳倫 慶宗)都有在旁注意, 而不是當學長在游泳時其他人都在看不到的地方 李出事的當時他們已經有注意到 而不是沉下去以後才知道 那他們到底應該如何才是保持應有之警戒 救生員待命? 主繩理好隨時準備使用? 相信若沒發生這一次的事 沒有任何一個溯溪對隊伍會這麼做 對於有人在潭裡游泳的情況 大家會做到的程度也同是在一旁注意 : 此舉有明顯疏失。 : 特此公告領隊葉如安停權兩年 : 班底曾慶宗;吳佳倫各停權一年。 我想說的重點是 這次出事"意外的程度"大過人為的疏失很多 領隊班底都有盡在一旁注意之責 不能斬釘截鐵的說有明顯疏失 所以我個人覺得對他們三人的處罰過重 ^^^^^^^^^^^^^^^^^^^^ 以李那時出事的情形 似乎唯有救生員綁著主繩潛下水抓到人後,岸邊的人將兩人同時拖出來才有希望 既使他們有上述加強的警戒 出事時他們能否冷靜的想到上述方法救人? 即便想到了,以那個潭的距離與深度,能短時間成功的把李拉上岸的機會也不算大 此次處罰之重與兩年前東郡事件差不多 東郡事件的原因幾乎全是人為疏失 但是這次的原因"意外的程度"大過人為疏失很多 領隊班底都有盡在一旁注意之責,也算有相當程度的警戒 處罰應比東郡事件輕 相信出事前所有溯溪隊伍 對深潭游泳的警戒的程度應該都跟三光溪對差不多 差別只在三光溪出了事 我覺得真正有問題的是"整個山社對深潭游泳的安全認知" 所以我們真正該做的是"對深潭游泳安全的再教育" 而非重罰三光溪領隊班底 對於再深潭游泳安全的教育,大家都有在努力做 對於處罰領隊班底,不需要罰如此重 但是要"詳細說明如此罰的原因" ^^^^^^^^^^^^^^^^^^^^ 希望領隊會議做出重罰的原因 不要是因為老人門的質疑(老人質疑的只是"完全是個人意外"那一句話) 也許有人覺得處罰太輕"沒有教育意義,不足以警惕" 因而主張重罰 但是一般社員看到如此重罰,背後的教育意義與警惕又在哪呢? 所以我覺得 "不應罰太重,但是要詳細說明原因何在" ^^^^^^^^^^^^^^^^^^^^^^^^^^^^^^^^^ 才是較執中又有正面意義的方法 唉..講這些似乎太晚了,但講出來還是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tao.iam.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