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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交大資科精華區 ] >=========================================================================< 發信人: laio.bbs@bbs.tkumcc.idv.tw (月光海白雲島), 信區: mountain 標 題: Re: 台大登山隊應負最大的責任 發信站: 淡淡的山岳天BBS (Tue Jul 23 23:57:54 2002) 來 源: 61-222-216-191.hinet-ip.hinet.net 幾年前在中華山岳看到的文章、給各位領隊、嚮導參考 原文如下: 嚮導的法律責任研討 中華山岳1996MAY.~JUN.;V.147詹順發 一、前言 (一)登山隊的組成成員:領隊、嚮導、隊員。 (二)領隊與嚮導的職責: (1)領隊是全隊的領導者:隊員應服從領隊的指揮, 領隊並應負責照顧隊員登山安全等事宜。 (2)嚮導:是全隊中的靈魂人物,負責指示隊伍行進 方向、安全地帶隊伍入山並下山,當中亦有照顧 隊友安全之責任,隊員性命之安全完全由嚮導主 導所以嚮導的責任重大,有時甚至責任超過領隊 。 二、嚮導與隊員間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委任關係。 (一)委任關係之定義:民法五二八條:稱委任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 約。 (二)嚮導帶隊時在法律上的義務: (1)民法五三五條: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 ,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其受有 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例如:(A)要去雪山不能任意更改路程去武陵四秀。 (B)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具備有專業素養之 ,注意此一注意較一般人之注意之責任為重 ,例如沒有冬攀經驗不能帶人冬天去爬玉山 ,遇颱風應撤退而不撤退。 (2)民法五三六條:除非有急迫情勢否則不得變更委 任人之指示。例如預計三天走完奇萊縱走,第一 天未到3290鞍部即過颱風,嚮導決定撤退。 (引民法五三七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事務,非除委 任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例如嚮導未自 己帶隊改由其他人帶隊。 (4)民法五三八條:受任人違法使第三人處理事務, 該第三人行為與自己負同一責任。例如嚮導使第 三人帶隊,第三人不慎或因經驗不足出事,嚮導 必需負責賠償。若隊員同意嚮導選第三人帶隊, 嚮導僅需就其選任及指示對隊員負責。例如:嚮 導本人不能成行經隊員同意選一個經驗與自己一 樣之人帶隊則該第三人縱使出事嚮導不需負責。 (5)民法五四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 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委任為無償者受任人僅 就重大過失負過失責任。 例如:(A)氣象不佳仍勉強攻頂致發生傷亡嚮導應負責 任。 (B)例如登玉山南峰故意不走傅統既有路線而從 北壁攀登。 三、隊員不聽嚮導指揮產生之損害嚮導沒有責任。 民法二一七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 者,法院得減輕賠償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 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 害者為與有過失。 形態:(1)不聽制止擅自離隊、脫隊。 (2)脫離集中行動之隊伍自行行走。 (3)未衡量自己體能健康狀況而參加隊伍。 四、賠償責任的範圍: (一) 受傷:勞動損失、醫療費用、精神賠償。 (二)死亡:喪葬費、扶養費(父母子女妻)、精神賠償。 五、嚮導刑事責任部份: (一)遺棄罪:刑法二九四條: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 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無自求救力之人係指其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 。 例如墜崖傷重嚮導棄之而去,不予救助,心臟病突發 棄之而去,均同。但身體完好嚮導未盡責隊伍散掉則不 是。 (2)重傷之定義:毀敗一目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 之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 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不治或難治之傷 害(刑法第十條)。 (二)過失傷害罪:刑法二八四條:因過失傷害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 訴乃論之罪) (三)過失致死:刑法二七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心常愉快、常露笑容,無論遇何困難,均應處之泰然 -- ※ 來源:‧淡淡的山岳天BBS bbs.tkumcc.idv.tw‧ ※ -- 不必要求完美,只要開始。。。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