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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台大登山隊應負最大的責任
發信站: 淡淡的山岳天BBS (Tue Jul 23 23:57:5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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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在中華山岳看到的文章、給各位領隊、嚮導參考
原文如下:
嚮導的法律責任研討
中華山岳1996MAY.~JUN.;V.147詹順發
一、前言
(一)登山隊的組成成員:領隊、嚮導、隊員。
(二)領隊與嚮導的職責:
(1)領隊是全隊的領導者:隊員應服從領隊的指揮,
領隊並應負責照顧隊員登山安全等事宜。
(2)嚮導:是全隊中的靈魂人物,負責指示隊伍行進
方向、安全地帶隊伍入山並下山,當中亦有照顧
隊友安全之責任,隊員性命之安全完全由嚮導主
導所以嚮導的責任重大,有時甚至責任超過領隊
。
二、嚮導與隊員間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委任關係。
(一)委任關係之定義:民法五二八條:稱委任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
約。
(二)嚮導帶隊時在法律上的義務:
(1)民法五三五條: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
,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其受有
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例如:(A)要去雪山不能任意更改路程去武陵四秀。
(B)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具備有專業素養之
,注意此一注意較一般人之注意之責任為重
,例如沒有冬攀經驗不能帶人冬天去爬玉山
,遇颱風應撤退而不撤退。
(2)民法五三六條:除非有急迫情勢否則不得變更委
任人之指示。例如預計三天走完奇萊縱走,第一
天未到3290鞍部即過颱風,嚮導決定撤退。
(引民法五三七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事務,非除委
任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例如嚮導未自
己帶隊改由其他人帶隊。
(4)民法五三八條:受任人違法使第三人處理事務,
該第三人行為與自己負同一責任。例如嚮導使第
三人帶隊,第三人不慎或因經驗不足出事,嚮導
必需負責賠償。若隊員同意嚮導選第三人帶隊,
嚮導僅需就其選任及指示對隊員負責。例如:嚮
導本人不能成行經隊員同意選一個經驗與自己一
樣之人帶隊則該第三人縱使出事嚮導不需負責。
(5)民法五四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
於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委任為無償者受任人僅
就重大過失負過失責任。
例如:(A)氣象不佳仍勉強攻頂致發生傷亡嚮導應負責
任。
(B)例如登玉山南峰故意不走傅統既有路線而從
北壁攀登。
三、隊員不聽嚮導指揮產生之損害嚮導沒有責任。
民法二一七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
者,法院得減輕賠償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
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
害者為與有過失。
形態:(1)不聽制止擅自離隊、脫隊。
(2)脫離集中行動之隊伍自行行走。
(3)未衡量自己體能健康狀況而參加隊伍。
四、賠償責任的範圍:
(一) 受傷:勞動損失、醫療費用、精神賠償。
(二)死亡:喪葬費、扶養費(父母子女妻)、精神賠償。
五、嚮導刑事責任部份:
(一)遺棄罪:刑法二九四條: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
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無自求救力之人係指其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
。
例如墜崖傷重嚮導棄之而去,不予救助,心臟病突發
棄之而去,均同。但身體完好嚮導未盡責隊伍散掉則不
是。
(2)重傷之定義:毀敗一目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
之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
殖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不治或難治之傷
害(刑法第十條)。
(二)過失傷害罪:刑法二八四條:因過失傷害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
訴乃論之罪)
(三)過失致死:刑法二七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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