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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jy (為山癡狂) 看板: CYMC
標題: 颱風季節登山須知
時間: Thu Jun 21 15:35:40 2001
依據災害防救法,颱風發佈後禁止入山
而在山區進行登山活動者,應儘速下山
相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四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
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
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如下:
第一款、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
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
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
制措施:
第二款、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
離去,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之通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款、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以下是行政院對颱風其間登山的相關問題答覆
一、對登山發生意外時,對被搜救人酌收搜救費用之建議,以遏止類似
情事發生,惟查目前相關權責單位及救難團體對於意外災害如火災、空
難、海難、車禍等,發生後之援救搜尋,其所耗費用,似未有得以向受
災(難)者或其家屬求償款項之法律依據,且均未向受難者收費,以當
前國人普遍對受難者,均抱持同情多於指責,在其他救災(難)均未收
費之情形,如僅針對登山意外事件擬具求償規定,恐有失公平原則,易
受爭議。本案意見建議作為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於災害防救法令修法時
之參考,全盤考量,以為周全,並續以提醒民眾及請登山團體組織,透
過舉辦教育訓練,使從事登山活動者能充分瞭解登山活動之潛在危險,
做好萬全準備,確保登山安全。
二、入山許可證係依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
制區作業規定核發,惟為因應相關權責機關之公告禁止作為,諸如防止
口蹄疫蔓延、天災造成登山路徑崩毀、山區建設施工路徑不通等,經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入山後,則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
察機關據以配合停發入山許可證。惟基於維護民眾生命安全考量,自氣
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對於人民申請進入可能遭颱風侵襲之山地管
制區,各該轄區受理核發入山許可證之權責單位,對申請登山者均予勸
阻或建議變更活動日期。颱風警報期間,於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地區警察單位應視實際需要建請該轄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
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所轄可能遭颱風侵襲之山地管制
區,下達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並責成所
屬山地分駐(派出)所、檢查哨據以嚴格執行入山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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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裡的孩子,有最純真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