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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原住
發信站: 大葉工學院資訊站 (Tue Jan 21 16:53:58 1997)
大 南 魯 凱 族 家 系 之 持 續
※謝 繼 昌
前 言
自從1955年 Goodenough 發表 A Prcblem in Malayo-Polynesian
Social Organization 一文( 1 ),提出非單系繼嗣群 (non-unilinear
descent group) 一詞以來,社會人類學家逐漸從單系繼嗣 (unilinear
descent ) 的煙霧中探首出來,開始注意非單系繼嗣,進行討論與深一層
的研究,發現單系繼嗣並非唯一的形式(2)。據 Murdock 1957年所發表的
研究報告向中顯示,全世界約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會具有非單系繼嗣群;
因此學者們,為這個朦朧不清迄今仍然很少為人所共同接受的理論的領域
展開熱烈的研究(4),開闢了一條新蹊徑。臺灣東部的大南魯凱族為一非
單系社會,本文旨在對大南魯凱族的家系的持續問題做一深入的研究(5)
,以期貢獻於非單系祉會的研究。
以下我們從大南魯凱族的家的單位為出發點,分〝家內嗣系〞和〝家
外嗣系〞兩項敘述。
(1) Goodenough, 1955, pp. 71一83
(2) Radcliffe-Brown曾說:〝單系制史在任何社會系統裏,雖然不完全
是 但幾乎都是一個必需的制度。 〞(Radcliffe-Brown,I952,
P.48), 這可以代表曾盛行的認為單系嗣系是一種普遍形式的
理論。
(3) 在作為其世界民族誌典範的565個社會的材料中,非單系的 (Murdock
當時稱之為 bilateral )共有 204 個,百分此為 36.11(Murdock
l957, P. 687) 。
(4) Firth 在 1963 年的一篇文章中曾列舉了 Davenport , Fortes ,
Murdock,Pouwer,Maduchi,Free man,Oosterwal, scheffler,
Ann Chowning,Paula Brown 諸人的研究。(Firth 1963, P. 22)
(5) 本文根據報告人的報導及系譜的分析而寫成。 筆者去臺東縣卑南鄉
大南村作實際田野調查,先後共五次, 歷時五個月零九天;前四次
的起迄時間已載於拙文「 大南魯凱族婚姻 」( 謝繼昌, 1967,P.
l96),最後一次是民國五十六年(1967) 一月六日至卅一日。調
查期間 ,筆者作了約四十張以家系為中心的系譜,多數重要的家系
已包括在內。系譜的主要報告人為陳崢松老先生(民國五十四年年約
八十歲,其名字為 tanlpke或 auon,其家名為 latakalausi,因為
名字一般可以通用,所以用於辨識時則稱tanlpake ki latakalausi
或 auon ki latakalausi,意指latakalausi家的 tanlpake域 auon
。以後諸人亦同,不再贅述,),他對於各家的譜系幾乎沒有不知道
的,因此筆者的大部份系譜能得以完成,衷心感激。
最後一次去調查,陳老先生業已物故,想著以前一起工作的情景,悼
念之情,油然而生。此外,手路資(mulotisi ki laakluko,民國五十六
年年七十四歲 )、孟泰斗(kelele ki lasanal, 民國五十六年年八十歲)
。等先生也給予寶貴的補 充報導,許多年輕人曾熱誠地為筆者翻譯,
都是筆者所十分感念的。本文撰成之後 ,承本所 劉斌雄先生審閱,友人
夏鐵牛兄校閱一過。在此併致謝意。
家 內 嗣 系
大南魯凱族稱 〝家〞為dadana, 相當於家族 (family),也相當於家
戶(house.hoId),凡住在一個家屋內的人都屬於一個dadana(1)。 dadana
既然指住在一個家屋內的人,因此先對家屋的形式做一個介紹似乎是必要
的。大南是一個集中式村落(concentrated village),家屋間之距離頗近
。其家屋稱偽tan ,固有的家屋形式特徵為:矩形平面,座西朝東,只有
一個房間;室內舖石板;牆用石頭或石板疊成;屋頂舖茅草,屋頂做成山
牆 (gable)形或龜背形;寢床沒有用帷幕等加以隔開;穀倉分室內、室外
兩種(2)。
每個家屋(3)都有一個家名,稱偽 nakanni ki tan(4)(為家屋的名字
9之竟)。家名正像一個人的名字一樣,用以辨識,也代表該家屋的dadana
的階級、特權和財產等。家名及隨伴著家名而來的權利、義務,為住在該
家屋內之全家人所共享與承當。家名都有一個冠頭詞(prefix) la(大約相
當英文之冠詞 tel),例如labalius是由冠頭詞 la和 baliuse構成的。有
些家名是在人名前加冠頭詞組成的,例如 latsikaul,這種家名為數極少
,是未取正式家名以前的臨時家名,或是一些旁支分家和地位較低的家的
家名。偶而也有外地遷來的,自已本無家名,與大南各家系又未建立起婚
姻等深厚關係,就以家長之名,加上冠頭詞而形成家名。各家家名通常是
不相同的,少數偶爾相同,也多是地位不高的家名。
每個dadana家一旦建立起來,原則上代代承繼下去,以至於無窮,形
成一種家系制度。嗣子(女)稱偽 moapalisi或 tinnumalutaya,通常多半
是該家的成員;他必須在住進dadana的家屋以後,才能成為該家的家長。
因此使我們想到〝家屋〞這種地域因素在非單系嗣系中的重要性來。
每個家藉著每一代有一個子女成年結婚後,仍留住在原家屋中而使家
系持續下去。一般在每一個家內的嗣系的原則有二:
1﹑以男嗣為先,如無男嗣時,則由女嗣繼嗣。
2﹑無論男女嗣皆以長嗣為先。
但在前述二原則下,可以嗣系的人,卻常因為其他原因而放棄或不能
遂行其嗣系的權利與義務。以下敘述其放棄或不能遂行其繼嗣權利與義務
之種種原因:大南魯凱族為一階級社會,分為貴族、士族和平民三階級,
階級之不同,社會的、經濟的、政治的和宗教的權利與義務也因之而殊,
大貴族之可以收粟租、獵租、漁租以及其他種種權益,為人人所羨慕與企
盼;如低階級想要爬升高階級,與高階級的人通婚,乃為一主要方法(5);
因此有許多低階級的人寧可放棄其承家之機會而出嫁或出贅給高階級,以
便成為高階級家中之一員。也有一些低階級的人雖然已經承家做了家長,
但當他發現此他階級高的親戚家內無人繼嗣,且自己與該家關係頗近時,
就放棄自己的家屋和家名而把全家搬過去,承襲新家名和新地位。有時該
家與自己家地位相似;財產也有不少,但自己家的地位和財產在不適宜的
情形下(如只有遠親能來繼嗣)放棄,未免可惜,於是就一個人握持兩個家
,兩個家輪流地住,形成一種兼挑嗣系。將來他的子女一般以第一優先嗣
子女入繼條件較好之一家,次嗣嗣系另一家。
魯凱族為了拉近疏遠的血親關係,也為了經濟、社會的利益,或說為
了使權益不外溢到遠親或外人手中,所以常行近親內婚 (通行的為二從表
婚〝second cousin marriage〞,以貴族為多 )。這也使一些嗣子(女)
放棄了承家的權利 ,例如在近親 家中只有一位男嗣或女嗣,自己與之婚
配年齡相當,且自己之弟妺年齡相差懸殊 ,無 以為婚,就與該近親家為
婚而放棄原有之承家權利 。在罕有的情形之下,男女二人各 為地位相當
之二家之承家者 。結婚以後,共同繼嗣管理兩家 ,流輪住於二家屋,將
來原則以長嗣手(女)入繼父家,次嗣入繼母家。
再者,男嗣必須是熟悉於該家祭祀方法與祝禱語辭的,方能入繼,否
則也只有放棄其嗣系的權利。換言之,宗教的因素也影響家內的嗣系。有
些嗣子(女)因為與家人不睦,或厭於家長之事務,因而甘顧另建分家或婚
入他家。也有極少數因為個人的因素而放棄其繼嗣權利的;例如有一個名
叫林福全的男人承家不久,突然殘廢了,就認為其家屋和家名給他帶來了
惡運,因此自願遷出,另建分家。
魯凱族除了行地域內婚之外,也在於地位和經濟有利的情形下,實行
地域外婚;有些嗣子(女)就權衡承家或婚出之利益,而選擇了後者。另外
,嗣子(女)必須結婚以後,才能正式承家;本來男子沒有結婚以前,一律
住在會所內,只有婚後才能住進家中,負起家長的責任。是以嗣子(女)未
婚前,其承家責任,就由近親予以代理。譬如由父母之兄弟姊妺,或第一
從兄弟姊妹來代理;男子如有姊姊,則由姊夫和姊姊優先代理。
(1)魯凱族認為經年累月同住在一個家屋內的人,悉屬於一個 dadana;除
了血親之外,有時也包括姻親在內。同一dadana的人嚴禁結婚。
(2)千千岩助太郎,1960,pp.76--77。屬於千千岩式的台灣高山族住屋分
.. 類的第5種類型。另請陳奇祿,1957,pp.17--30。
(3)家屋原則上不遷動。但如果家中婦女難產,依魯凱族之信仰 ,此家屋
則必須廢棄不能再住下去;另外全部落因某種原因( 如瘟疫,日據政
府之命令)遷徙石時﹐也是例外。
(4)謝繼昌,1966,p.30
(5)謝繼昌, 1967,pp. 198-201 。
家 外 嗣 系
如果一家家長出缺之後,同家內沒有人能來嗣系時,則由家外最近的
直、旁系親屬來嗣系。在決定其優先嗣系與否時,以直系為先,次及旁系
;按先後次序排列如次:分家之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妺、兄弟姊妺之子
女……這中間亦如家內嗣系一樣,是以男嗣為先,女嗣為次;男嗣或女嗣
中又以長嗣為先,但其嚴格性則遠不如家內之嗣系,此固因為繼嗣者與原
家長之關係往往疏於家內嗣系之情形,主要也因為受地域、階級、長幼、
婚姻、宗教等因素的影響更甚於家內者。關於這些因素的影響的情形,將
在下文中敘述。大南魯凱族特別著重家系之持續,因此沒有子女的人常常
自動或被迫地遷出,以讓已有子女的弟妺入繼,好使家系綿延不絕。
一、地域因素
如前所述,必須住進家屋的人,才有資格嗣系,可知住居(residence
) 的地域因素對於嗣系的影響之大,故地域因素乃是大南魯凱族非單系繼
嗣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所以當一家家長出缺而又無子女時,共食或同
居(1)之弟妺比已分家之弟妺優先嗣系(2)。另外在其他因素相等的情形下
,家外之爭取嗣系者,也取決於自己家屋該欲嗣系家屋距離之遠近,距離
近的,則可優先嗣系;距離遠的,尤其是在部落外者,往往不能達成其願
望。
通常每一家在同一時間內只能有一個人承家擔負起家長的職責,因此
該人之兄弟姊妺,除了出贅或出嫁以外,就勢必要分出另建新家 (3),是
以形成「分家」之現象。魯凱族稱該分家為 kiouakai ki tutan。分家時
, 例須在本家(稱為 dadolaiia) 做祭,請示神靈應擇何地建屋為宜,並
祈求幫助使房屋蓋好,以後消除各種災禍,多賜福澤。通常因為分家的祭
祀用物至少是象徵性地 (figuratively) 由本家的祭祀用物分出,所以二
者不能相距太遠,否則會減失效力。是以,這也加強了住居越近則嗣系的
可能性越大的地域因素。
二、階級因素
魯凱族為一階級社會,階級因素的重要。正如前文〝家內嗣系〞所述
;我們現在以整個社會觀點來看,當一家沒有人能繼續原家長維持家系時
, 是怎麼樣一個清形:若有近親(4)則以近親入繼,至於沒有近親而必須
以遠親人繼時,則要以階級地位高者來嗣系。通常對於階級因素的著重更
甚於旁系關係遠近 (degree of nearness) 的因素,這我們可以舉一個實
例來加以說明(參看譜1 ) : 老人毛路資(民國五十六年七十四歲)土名為
mulotsi,為 laakaluko 家名之大貴族家系的家長 ,他的第一從表之孫
kelessi、曾孫 tanlpakeke在入繼 laakaluko 家系的資格上,不如第二
從表之孫sumalalai、latsin,此乃因為前二人之祖妣tevateva 為平民之
故也。由上觀之,在計算嗣系先後時,不但本人之階級地位佔重要因素,
就是親屬聯繫人 (poit of attachment) 的階級地位,也比旁系關係遠近
的因素來得重要。
階級高的家的繼嗣權利為人所熱心營求,此乃因此等家之社會、經濟
等優越地位吸引人。為了爭取這種權利,爭吵者有之,放棄自己家屋和家
長權利入繼者有之。大的貴族家或有財產的家的出贅,或出嫁到他社的子
女,以及遇出到他社的子女,遇有機會,他們自己或子女也極欲回來爭取
入繼權。階級和嗣系的關係,還可自一些絕嗣的家看出,通常「家」是不
容使其絕嗣的;但是對於旁系末枝式微的家,如無人繼嗣時,也有少數情
形,是任令其廢棄。此外,少數放棄自己的家以入繼較高階級之家的例子
,也會使原家呈暫時性的絕嗣;但一俟有人入繼,則又恢復嗣系。有的絕
嗣之家則會在隔了數世代之後,因為親戚家子女分家時,取用其家名,而
又恢復嗣系的。
三、長幼的因素
嗣系也受長幼次序之影響,換言之,長房有優先繼嗣之資格。長幼的
次序比世代 (generation) 的是否接近原承家者更為重要,例如譜1 裏的
tanlpake和 kelesai,雖然前者為mulotsi第一從表之曾孫,後者為孫輩
,但前者卻比後者具有優先嗣系於mulotsi之資格 ,此乃因為 tanlpake
之曾祖母 haunu是 kelesai之祖母 tavalai的姊姊的緣故。
四、婚姻的因素
婚姻對於家外來競爭嗣系者之影響可分兩方面來說:一方面是彼等之
親屬聯繫人的婚姻狀況影響於彼等之地位,因而增強或減弱彼等嗣系之資
格 。 另一方面是夫妻結婚時 , 決定從夫居 ( virilocal ) 或從妻居(
uxorilocal) ,對於子女將來的嗣系可能性偏重於父方或母方也有很大關
係的,這乃是前面所述地域因素的重要性所引起的必然結果,尤其是本家
的嗣子(女)之嗣系,多半取決於其父母</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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