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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Fenngieu.bbs@twserv.csie.nctu.edu.tw (暗光鳥), 看板: Tayal
標 題: 蘭嶼原住民族宣佈自治!
發信站: 台灣文化資訊站 (Thu May 25 23:46:52 2000)
今天(5/26),
台灣原住民族踏出歷史性的一大步!
上午10:00正,台大校友會館3A,
蘭嶼原住民族宣佈邁向自治!
上午10:45ꄊ 向行政院遞交「蘭嶼自治宣言」
敬邀各界朋友見證、支援!
聯絡人:夏曼‧藍波安0935-524915? 張俊傑0939-261077
蘭嶼的希望在自治
蘭嶼自治宣言
蘭嶼Tao民族世居──人之島(Pongso No Tao)「蘭嶼」業已千年以上,這是不容
質疑的事實。在這漫長的歷史歲月,各部落族人和平共存,共創獨特的海洋漁撈文化奠
定了Tao民族平權主義的社會組織與文化,這是Tao民族引以為傲的集體資產。今天,我
們要基於維護此集體資產、基於聯合國國際人權與生態多樣性公約,要求建立「蘭嶼自
治區」。「原住民自治區」的宗旨是在於追求民族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文化權,土地
與環境權…..等的完整性,以延續本民族的生命與尊嚴。
許多朋友問我們「為何要自治」?對於此問題,讓我們透過歷史來回答。1492年,
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後,「新大陸」成為西方重商主義殖民的土地和人民。時至十九
世紀末,Tao民族如同其他原住民族一樣,在近代日本帝國殖民統治下,其「封閉政
策」使蘭嶼成為「南島民族研究」實驗室。蘭嶼Tao和台灣其他族群一樣,被推上了受
支配、被剝削的國際舞台。
然而,1945年日帝殖民統治結束,卻是另一異族---漢族/國民黨---統治的開始。新的
統治者比起舊統治者的「壓迫政策」更有過之無不及。五十四年來的國民黨執政所執行
的「山地平地化」、「山地現代化」、「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等更是具體的滅族政
策。1982年國民黨將核能廢料放置於「人之島」(Pongso No Tao)---蘭嶼---正是國
民黨政府與跨國企業攜手對僅有三千多人口的Tao民族的具體壓迫事實。回顧歷史,我
們體認到「過去的統治有如『乞丐趕廟公』,蘭嶼Tao民族已經沒有別的島嶼可以遷
移」!因此我們認為「蘭嶼的希望在自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陳水扁先生遠赴蘭嶼與台灣原住民族各族代表簽署「原住民族與
台灣新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參考附件),承諾「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同時,陳水扁
總統「就職演說」中提及,「中華民國不能也不會自外於世界人權的潮流,…將中華民
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在此之前,一九九四年「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中指
出,「第一條:原住民有權充分、有效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
人權法律所承受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第三條: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利」(參考附
件)。所以,我們認為「原住民族有權利要求自治」。
我們深切體認原住民族命運處於歷史轉變的洪流與漩渦的核心。我們不僅要求終止「乞
丐趕廟公」的統治,以及免於被滅族的恐懼。透過「蘭嶼自治」使即將被消滅的民族獲
得尊嚴的再生,這是我們這一代跨世紀的歷史責任之唯一途徑。
基於落實「蘭嶼自治」,挽救民族命運。我們具體的訴求如下:
1. 蘭嶼Tao民族基於追求族群生命與文化之永續發展,邀請國際社會和台灣各界共同見
證「蘭嶼自治」。讓「蘭嶼自治」成為一種反省與創新,對地球村之多樣性有所貢獻。
2. 新政府應基於夥伴關係,立即與蘭嶼Tao民族簽署「蘭嶼自治時間表」。行政院應成
立專案小組,編列長期性預算,與蘭嶼Tao民族共同推動自治。於2004年前全面實施
「蘭嶼自治」。
3.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應主動且全力協助蘭嶼Tao民族推動自治。特別針對蘭嶼Tao傳
統文化與「蘭嶼自治」相關之事務進行調查、研究、對話。
4. 蘭嶼Tao民族自治體確實建立運作之前,蘭嶼的土地、海洋,以及總體自然資源使用
權應先予凍結。尤其是環境與生態敏感地區、特殊文化資產更應優先予以保護之。
5. 新政府應與蘭嶼Tao民族簽署遷出核能廢料與核輻射除役工程的時間表與相關合約。
附件一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
一、 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二、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三、 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
四、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五、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六、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七、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附件二
今天,我們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這是我們延續民族命脈的唯一希望。
(聯合國文件E/CN.4/1995/2,E/CN.4/Sub.2/1994/56第87-96頁)。
第一條:原住民有權充分、有效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法
律所承認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三條: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利。據此權利,他們可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
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第七條:原住民集團和個人有權免遭種族滅絕和文化滅絕,必須防止和糾正:
一、 任何旨在活實際剝奪其作為獨特民族的完整性的行動,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觀或民
族特性的行動;
二、 任何旨在或實際奪走其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三、 任何型式的旨在或實際上侵犯或損害其任何一種權利的人口轉移;
四、 任何形式的通過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將其他文化或生活方面強加於他們的同化
或融合;
五、 任何形式的反對他們的宣傳。
第三十一條:作為行使自決權的一種方式,原住民有權在有關其內部和當地事務的問題
上實行自治,在諸如文化、宗教、教育、宣傳、媒介、保健、住房、就業、社
會福利、經濟活動、土地和資源管理、環境和非本族人的進入,以及資助這些
自治職能的方式、方法等問題上實行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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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e (純喫茶) 看板: Aboriginal
標題: Re: 蘭嶼原住民族宣佈自治!
時間: Fri Jun 2 04:58:14 2000
※ 引述《Aboriginal (祖靈柱下話原研)》之銘言:
> 發信人: Fenngieu.bbs@twserv.csie.nctu.edu.tw (暗光鳥), 看板: Tayal
> 標 題: 蘭嶼原住民族宣佈自治!
> 發信站: 台灣文化資訊站 (Thu May 25 23:46:52 2000)
> 今天(5/26),
> 台灣原住民族踏出歷史性的一大步!
> 上午10:00正,台大校友會館3A,
> 蘭嶼原住民族宣佈邁向自治!
> 上午10:45ꄊ> 向行政院遞交「蘭嶼自治宣言」
> 敬邀各界朋友見證、支援!
> 聯絡人:夏曼‧藍波安0935-524915? 張俊傑0939-261077
> 蘭嶼的希望在自治
最近常聽到這個訊息
自治區 與 山地鄉 的優缺點
成立自治區 可讓部落生態更切合 但卻會應為財力不足 而有經營的難處!
山地鄉雖有政府補助基金 但形式卻與部落生態格格不入 並有制限之處!
今天看了一篇也關於這方面的報導
其實也有原住民代表反對成立自治區
不過贊成的有多數 ....
其實我也蠻贊成 原住民能自治!!
可以隨各族群部落生態做比較適當的管理與運作
不至於在體制下壓制弱勢族群的文化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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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單研究人,獲得的是沒有靈魂的知識軀殼,
█│█┌┘ █┌─█┐ █┌──┘單研究書籍,獲得的是沒有血肉的知識靈魂。
██┌┘ █│ █│ ███┐ 看見,並且觀察;閱讀,並且反省,
█┌█┐ ████│ █┌─┘ 便是走在通往知識的正途上,
█│└█┐ █┌─█│
████┐但必須在探討別人的心時,不要忽略自己的心。
└┘ └┘ └┘ └┘ └───┘ ─ Caleb Col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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