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ffy ( 紅豆麵包超人)
標題體委會的東西
時間Sat Jun 5 02:46:39 1999
這些東西不知道還有沒用否
放在精華區看看也好
不過我想他的意義不知為何
看也看不懂 一大堆官僚公文
什麼有的沒的
反正也只能補助1/3的經費
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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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八十八年度
輔助興(整)建運動場地補助原則
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台八十七體委設字第○○八三四三號函核定
一、訂定目的:
為充實運動場地,提昇服務品質,普及運動風氣,增加運動人口,特訂定本
補助原則。
二、輔助範圍:
1.行政院或本會核定補助之國家運動設施建設計畫
2.省(市)、縣(市)立運動場館興整建
3.鄉(鎮、市、區)運動場館及社區運動場地興整建
1.鄉(鎮、市、區)體育館
2.鄉(鎮、市、區)游泳池
3.鄉(鎮、市、區)運動公園
4.社區簡易運動場地(含開放供社區民眾使用之學校運動場地)
4.公共運動場地設置夜間照明設備
1.省(市)、縣(市)立運動場地
2.鄉(鎮、市、區)運動場地
3.社區簡易運動場地(含開放供社區民眾使用之學校運動場地)
5.其他由本會規劃興設之公共運動場地
三、受理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設施處。地址: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九樓(承辦人:
王科長慶堂 電話:○二—八七七三七九一九轉七五七三 傳真:○二—二
七四○九八四二
四、申請單位:
省(市)政府教育廳(局)、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院校
五、補助對象:
同申請單位
六、補助費用及原則
1.行政院或本會核定補助之國家運動設施建設計畫,依所核定補助經費
原則辦理。
2.台灣省尚未成立體育場之縣(市)興建運動場館,每縣(市)以不超過新台
幣壹億伍仟萬元為原則。
3.省(市)、縣(市)立運動場館興建或逾齡重建,每座補助工程經費三分之
一,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為原則;省(市)、縣(市)立運動場館
整建,每座以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為原則。
4.鄉(鎮、市、區)興建體育館,每座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為原
則,鄉(鎮、市、區)體育館整建,視實際需求補助,每座以不超過新台
幣參佰萬元為原則。
5.鄉(鎮、市、區)興建游泳池,以二十五公尺長之游泳池為優先考量補
助,每座補助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為原則,游泳池整建視場地實
際需求補助,每座以不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為原則。
6.運動場地增添夜間照明設備,依所需經費需求、場地大小等條件衡量
補助,省(市)、縣(市)運動場地每座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鄉
(鎮、市)運動場地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社區運動場地以不超過新
台幣貳佰萬元為原則。
7.台灣省各縣(市)籌建鄉(鎮、市、區)運動公園和興建社區運動場地經費
補助,依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所訂審查補助原則共同審查補助。
8.本會補助各單位興建運動場館,同一座場地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9.地方政府興(整)建運動場館,應先完成整體籌建計畫,本會得視年度經
費許可情形,酌予補助先期規劃作業經費。
七、優先補助順序
除鄉(鎮、市、區)籌建運動公園及社區興建運動場地於年度預算分配額度內
審查補助外,應依下列順序審查考量:
1.行政院或本會核定之國家運動設施建設計畫。
3.縣(市)立運動場館逾齡重建。
4.公共運動場地設置夜間照明設備。
5.鄉(鎮、市、區)體育館或游泳池興整建。
6.省(市)、縣(市)立運動場館興整建。
八、補助名額:
八十八年度預計補助興(整)建運動場館約四百件。
九、申請期限:
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前。
十、申請程序及文件:
除本會自行規劃興整建者外,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前依下列規定申請補
助:
1.檢附左列資料各三份,循行政程序核轉本會辦理:
1.申請書(如附表)
2.規劃書或籌建計畫書(應含土地取得證明文件、工程內容、計畫
期程、經費明細表、分年經費需求表、省縣(市)配合款編列情形
及完工後之經營管理及使用計畫等。社區簡易運動場地申請案免
附)。
3.經費概算表或財務計畫。
4.規劃圖說及設計圖。
5.配合款證明。
2.開放供社區民眾使用之學校運動場地應附開放社區民眾使用辦法。
3.總經費超過新台幣壹拾億元之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審核程序:
1.各級政府對核轉之運動場館興整建申請案,應先予審查,並於申請書
中詳載審查意見後層轉本會核辦,凡證件不齊或不符 本會補助規定
者,請勿核轉。
2.各申請案,由本會成立之審查小組,定期於六月、十月及二月間召開
審查會審查,六月份審查次一年度之補助案,十月和二月份審查當年
度之補助案。
3.申請補助案件超過申請期限者,併下次審查會審查。
4.總經費超過新台幣壹拾億元以上之申請案,需經行政院審查核定後,
依計畫及工程進度撥補。
5.申請補助案件,其工程經費超過新台幣參億元者,均需由本會運動工
程審查小組審查籌建計畫書,工程經費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上申請
案,則視個案情形送請本會運動工程審查小組審查籌建計畫書,並均
由審查小組前往現場會勘。
6.申請補助案件,其額度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或為配合重大活動或因
設施安全需立即處理者,得由業務單位逕行簽核撥補,不受本原則九
「申請期限」及由審查小組審查之規定限制,以爭取辦理時效。但應
提交撥補後第一次審查小組會議追認。
十二、經費核撥與核銷:
申請單位於接到本會核准函後,應檢附收據函送本會核撥補助經費。補助款
撥款、報結方式如下:
1.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以代收代付方式支用,不得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辦理。
2.地方政府應於領據上註明「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
3.「全額補助」者,其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備查。
4.「部分補助」者事前由申請機關(有層轉機關者為最終層轉機關)檢據領
款收據預撥,事後限期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檢具
支出分攤表報結。
十三、停止或收回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辦理興整建運動場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將停止補助或收回
補助款:
1.未經核備逕自變更計畫或與原報計畫不符者。
2.逾二年未動工興整建,且未報本會核准展延計畫期程者。
十四、考核:
1.為瞭解受補單位興整建運動場館及營運管理執行情形,由本會考評小
組,每年定期赴各縣市考評。
2.考評內容包括興建中場館之工程品質、計畫執行進度,以及整建完成
場館之營運管理等項目。
3.各單位執行情形將作為本會下年度補助之參考,如工程品質不佳或執
行不力者,將減少補助或不予補助。
十五、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1.凡接受本會補助興建之運動場館,均需於明顯地點標示本會輔助設置
字樣及宣導文字,如「大家來運動,健康又快樂」,「享受運動歡
樂,提升生命品質」等。
2.各單位興整建運動場館應注意工程品質及消防安全,每年應固定編列
場地維護經費,辦理設施安全檢查及定期維護,並應提供殘障人士使
用之無障礙環境。
3.為提高場館品質與經營管理效率將定期辦理各項研習會或座談會,各
縣市政府應依規定派員出席,如無故缺席,則將作為該縣市當年度或
下年度之場館補助之參考。
十六、預期成果:
期望提供部分經費,作為拋磚引玉,以充實省(市)、縣(市)、鄉(鎮、 市、區)
社區及學校等運動場地,以提升服務品質,普及運動風氣,增加運動人口,
到全民運動為目的。
十七、本原則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八十八年度運動設施興整建經費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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