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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n (小朋友) 看板: CYMC 標題: 中原登山社----登山活動規則及山難防治辦法(修改後) 時間: Mon Sep 30 19:56:15 2002 中原登山社登山活動規則及山難防治辦法 民國七十五年十月 公布施行。 民國七十七年十月 修正附表一。 民國八十二年六月 九日修正第七章章名與第三、四、五、七、十、十四、十七、十八 、十九、二十條條文,並刪除第五條第五項、第二十條第三項。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建議修正第五條第四項<附表一>,第十條。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修正第十一、十二條。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 修正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民國九 十年五月 修正第三、四、五、七條,並將第九條刪除,且將第十七、十八條 合併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修正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合併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五條,徵列第 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安全中心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 以有效提高本社登山活動之安全性,並積極防治山 難事故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辦法由本社安全中心執行之。 第 二 章 登山路線分級細則 第 三 條 本社登山路線分級規定如下: 一、 A級:一日往返之大眾化郊山路線。 二、 B級:兩天一夜以內,3000公尺以下之傳統中 級山路線,及兩天以內之短程非高山溪谷。 三、 C級:3000公尺以上或三天以上之路線。 C級山又細分為下列五個星級: 一星級:三天兩夜以內之大眾化高山,中嚮比10~20%。 二星級:四天三夜以內之路線,中嚮比20~30%。 三星級:六天五夜以內之路線,中嚮比30~40%。 四星級:八天以內之路線,中嚮比40~50%。 五星級:八天以上之路線,中嚮比50%以上。 四、 C級之三至五星隊伍領隊需為中原登山社中嚮, C級之一、二星隊伍領隊需為中原登山社初嚮。 第 四 條 一、C級路線之星級分級與中嚮比詳列於附表一,星級之分級 以非雪期為主要考量。 二、未列於附表一之C級路線,於隊伍開出後,安全中心會議 另行排定其星級與中嚮比,或另訂審核標準。 第 五 條 擔任護隊資格如下: 一、A、B級路線需以中原登山社之中嚮或高嚮擔任護隊。 二、C級路線中一‧二星級隊伍需以中原登山社之高嚮或 開過三至五星級登山隊之中嚮擔任護隊。 三、C級路線中三至五星隊伍需以中原登山社之高嚮擔任 護隊。 四、技術性活動不在此限,得由安全中心另行處理。 第 三 章 登山進階規則 第 六 條 登A、B級山之資格: 身體狀況良好,喜好山野活動者。 第 七 條 登C級山之資格: 體檢合格者,其餘各星級路線之規定如下: 一、一二星級路線之資格:喜好山野活動者。 二、三星級路線之資格:曾攀登一星級(含)以上路線。 三、四星級路線之資格:曾攀登二星級(含)以上路線。 四、五星級路線之資格:曾攀登三星級(含)以上路線。 五、登山經歷以活動前一日為準,此經歷包括社團內及社外活動。 六、兩次活動之間須超過三日,天數由安全中心認定之。 七、未盡全程活動之點數由該路線審查負責人認定之。 八、會師及訓練活動規定視同個案處理,不在此限。 九、體檢合格之標準由本校健康中心認可或公立醫院或衛生所證明 即可。 第 八 條 符合第六、七條資格者,可否參加當次活動,由該活動之領隊決定。 第 四 章 登山活動審核 第 九 條 A、B、C級山活動須於活動前兩週提出申請,經嚮導組及社長同意 後始得向學校提出活動申請。 1 未經審核之隊伍,本社概不承認。.參與人員依相關規定懲處,見 "私自登山行為界定及處罰規則 "。審核之規定如下: 2 審核之次序: 嚮導組長、社長、總幹事 → 安全中心,四者均有 否決權。 二、審核之規定如下: 表(1)活動計劃申請書: 附稜線圖(註明路線及住宿地) 表(2)活動行程表(留守用) 表(3)活動人員名冊 表(4)活動經費預算表 表(5)活動緊急事故連絡人表 表(6)糧食分配表 表(7)團體裝備 /器材申請表 表(8)個人裝備表 三、審核資料於隊伍出發後,作為留守資料。 四、隊伍須自備等高線圖以便活動使用。 須申請入山證公文之隊伍,另備隊員名冊(一鄉鎮三份,兩鄉鎮 六份)及家長同意書(未滿二十歲人員兩份)。 第 五 章 本社山難處理流程 第 十 條 最遲歸來時刻之定義: 該隊伍之正常歸來時刻後18小時為最遲歸來 時刻。 第 十一 條 本社由進入山難管制至第一支搜索隊出發,該段時間內之作業流程 參照<附表二>。 第 六 章 留守人員 第 十二 條 留守人員對其留守隊伍的各種情況須有深入瞭解。 第 十三 條 留守人員於其留守隊伍活動期間內,須隨時留在留守地點,至確定 該隊伍已下抵安全地點,始得解除留守。於留守期間,若暫時離開 留守地點,應交代其他人暫時代行留守。 第 十四 條 至最遲歸來時刻,若隊伍仍無消息,則進入山難管制流程,留守人員 須立刻通知安全中心召集人。俟召集人到達後統籌處理搜救事宜,留 守人員任務始解除。 第 七 章 山難基金 第 十五 條 各級路線之山難基金金額如下: 一、A級: 十元 / 人、次 二、B級: 三十元 / 人、次 三、C級: 五十元 / 人、次 第 十六 條 A、B、C級路線活動隊伍領隊,應於活動後繳交山難基金 予安全中心總務結存。 第 十七 條 山難基金之存款簿、印鑑由安全中心總務保管,提款卡由召集人保管。 若總務或召集人因參加活動等事件不克行使職權時,得將存款簿、 印鑑或提款卡交由安全中心之代理人員保管。 第 十八 條 山難基金之動用支出需符合下列任一項。引用第二項規定需經由安全中 心會議通過。 1 發生山難事故時。 2 有關增進本社登山活動安全事務之所需經費。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二十一 條 本辦法經由安全中心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 二十二 條 本辦法之內容由安全中心解釋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辦法得視需要修改或增列。惟每一條文一年內僅能修改一次。 第 二十四 條 本辦法之修定,由成員二人共同提出,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後生效。 -- ※ Origin: 中原電機心站 ◆ From: 61-224-193-153.HINET-IP.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