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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山許可證申請 一、 法令依據: (一)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 二、 申請事由: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 1 本國人申請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許可: (1) 學校教職員、學生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因學術研究需要者。 (2) 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因業務需要者。 (3) 人民團體或人民因辦理救濟、文化、傳教、醫療、衛生等事務者。 (4)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工礦、農林、運輸業者之員工,其業務或工作係在山地經常管制區內者。 (5) 從事登山健行活者。 (6) 人民入山探訪親友或參加婚喪喜慶,經查證屬實者。 (7) 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查證屬實者。 2 外國人申請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許可: (1) 各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在華享有外交待遇機構之人員及其眷屬。 (2) 政府聘雇之技術人員或邀請來臺參觀、訪問之人員及其眷屬。 (3) 入出傳教之傳教士。 (4) 巡迴醫療及辦理衛生工作之醫師或醫務人員。 (5) 辦理慈善事業之人員。 (6) 因學術研究參觀訪問之教師或人員。 (7)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有必要入山之人員。 (8) 前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開放路線登山健行之人員。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 中外人民合於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事由及從事觀光旅遊或其他正當娛樂活動者。 三、 檢附文件: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 1 本國人: 以前列第一款至四款由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出具載有入山人數、事由、前往地 區、停留期間之證明文件,集體申請者另附申請名冊一式三份,連同國民身分證(未滿十 四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替代)或駕駛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以前列第五款及第七款事 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從事登山健行者另附計畫書及路線圖),連同國民身分證或駕駛 執照或回國華僑證照正本或影本。 2 外國人: 填具外國人入山申請書連同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或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之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及主管機關出具合於入山之證明文件(隨同本國人以同一事由入山者 ,比照國人申請入山許可證)。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   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集體申請者另附申請名冊一式三份。 四、 受理申請單位: (一) 山地經常管制區: 內政部警政署或轄有山地管制區之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派 出)所或國家公 園警察隊、小隊。 (二) 山地特定管制區: 內政部警政署或轄有山地管制區之縣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入出檢查 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或經警政署指定 之處所。 -- 學校內襱莫代誌做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1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