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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須知: (一) 本項發證作業,隨到隨辦,立即發證。 (二) 中外人民申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每次以一縣山地鄉為原則,經審核認屬必要者,始 准許跨越一縣以上。其入山許可期限,按實際需要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期 滿如仍有繼續停留必要者,應於期滿前重新依規定辦理申請。 (三) 中外人民申請進入山地特定管制區者,每次得申請一個以上之山地特定管制區,每個山地特 定管制區入山許可期限,按實際需要核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申請二個以上山地特 定管制者,其入山期限得遞加之。 (四) 人民申請各種入山許可證,未滿十四歲兒童免收費,滿十四歲以上者每人收取入山 手續作業費(每個山地鄉)新臺幣 十元。 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務請先向各該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辦入園證後,再向國家公園警 察隊、警政署入山申請處或各轄有國家公園範圍之縣警察局申請入山許可證。 臺灣地區經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劃定公告為山地管制之山地鄉如下: (一) 臺北縣:烏來鄉。 (二) 桃園縣:復興鄉。 (三) 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四) 苗栗縣:泰安鄉。 (五) 臺中縣:和平鄉。 (六) 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 (七) 嘉義縣:阿里山鄉。 (八) 高雄縣:桃源鄉、三民鄉、茂林鄉。 (九) 屏東縣:牡丹鄉、獅子鄉、來義鄉、霧臺鄉、三地門鄉、瑪家鄉、泰武鄉、春日鄉。 (十) 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十一) 花蓮縣:卓溪鄉、萬榮鄉、秀林鄉。 (十二) 臺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端鄉 ----- 以上兩偏摘自http://nweb.npa.gov.tw/explain/main1.htm#data1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140.116.1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