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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在2008年初由家人代為申請停保, 之後年中回國一周剛好生病,卻懶得多跑一趟復保再停保,便自費看醫生。 而這次又回台灣想要辦理復保,上網一查才發現所謂的"健保陷阱", 大驚之下趕緊收集相關資料,這才了解停復保的規定相當嚴格。 因此要提醒已/欲辦理健保停保的同學一定要詳讀規定, 並注意健保局在2008年4月23日已更改規範,只要有回國就一定要去復保, 否則下次再申辦復保時,保費會從停保後最早的入境日起開始計算, 並無法追溯補辦停保。(我希望健保局有把該規定印在新的停保單上) 以下是停復保相關法規的變更: 2008年4月23日前的規定(衛生署函釋)是在單次出境未滿六個月的前提下, 只要返國不超過30天,可免向相關單位申請復保。 在網路上搜尋的結果,很多人甚至是停保後不曉得這個30天的規定, 回國待ㄧ個多月後離境,下次再返國想要復保看病, 卻被健保局要求繳交自停保後首次入境日起的健保費, 這通常都是累積一兩年後才獲知,保費可能高達上萬元。 2008年4月23日後上述衛生署函釋已停止適用, 也就是一旦申請停保,只要有回國就一定要去復保(無論停留時間長短), 一時疏忽的話,下次再申請復保時會被催討自上次入境日起的保費。 如果是辦理停保後已經入境過未復保的同學,則要盡快請家人代為處理復保再停保, 因為目前看到的案例都是健保局沒主動告知,一般人又疏於研讀相關規定, (一般誰想到只是返國一周也要申請復保再停保?又,其實這兩項可以同一天辦理) 因此造成預料之外的一筆高額保費。 緩衝配套: 如果是在2008年4月23日以前申請停保,可享有一次按照之前衛生署函釋的從寬措施, 也就是若之前若出境未滿六個月內,入境少於30天,並沒有辦復保, 可免除繳交自該入境日迄今的保費義務。以我的例子來說,便適用此項規定, 因此只要繳交本次入境日迄今的保費即可。 (沒有這一條的話,就要飛掉一年多的保費六千多元吶~) 詳見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tb.gov.tw/newpaper/epaper_1.asp?cid=189&eid=8 當然在此就不詳談在網路上為人詬病的議題, 主要就是健保局其實和入出境管理局有資料庫連線, 強制徵收保費卻不採電腦自動復/停保,讓很多人因為一時失察, 回台灣想看醫生時卻造成要補繳上萬元保費的狀況, (甚至有人提出之前在台自費就醫的證明,一樣要繳錢) 有興趣的人可以估狗看看。也不曉得未來政策會不會改進就是了。 停/復保的議題爭議很多,或許和很多長期旅居國外卻只想短期回國一個月, 繳交一小筆保費看病拿藥利用台灣健保資源這樣的現象有關吧。 這次我回台,打算要去復保,我爸媽竟然還阻止我, (大概最近報稅季節吧,對繳錢給政府特別不爽。) 說是這樣要補繳好幾個月的保費,不如就等下次回來再復保吧。(囧) 幸好有仔細查過了規定,不然一兩年後再發現就一次把他們兩老嚇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1.1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1.116
Egbert312:今年回去就繳了一萬多元的保費 也是不知道要去辦復保 05/05 03:24
rainkate:THANKS 05/05 09:33
hsudada:大推 佛心來的!! 05/05 10:26
frothy:推!thanks 05/05 10:59
ktom:Thanks a lot~~ 05/05 14:38
KeeperOf7Key:got it 05/05 15:14
abase0001:推~感謝 ^^ 05/05 17:46
switchoff:該函釋解釋適用於停留<30天 已修正 將另發文補充說明 05/05 17:57
※ 編輯: switchoff 來自: 123.193.31.116 (05/05 18:31)
Namelessone:感謝分享 已收錄至精華區! 05/05 20:25
> -------------------------------------------------------------------------- < 作者: switchoff ( ) 看板: studyabroad 標題: [心得補充] 已/欲辦健保"停保"的同學須留意事項 時間: Tue May 5 18:36:20 2009 由於今天跑了一趟區公所,把程序再跟大家分享一下: 1. 承辦人員先確定我的停保是否有效。   首先,我出境超過六個月又返國,停保有效。 2. 只要停保有效,就是檢查停保日後所有出入境紀錄。   我總共有兩次,第一次返國停留一周,第二次停留兩個月。 3. 最終判斷結果,我的保費是由最後入境日(今年四月)開始繳。   也就是我竟然適用停保有效後,短期停留不超過三個月可免復保之規定。 最奇妙的是,有其他網友被行政人員告知三個月的規定早已取消,   而現在究竟是怎樣也是一個謎。 因此,和我昨天的理解以及網友的慘痛經驗有所出入。 無論如何,希望沒有誤導大家,因為根據我的經驗和之前網路分享經驗, 發現各區公所辦理標準不一,認定也有差距!這真的很擾民, 總之無論如何,上篇所述關於函釋規定解除的文章適用的是出境未滿六個月的 停保是否有效之認定,因為個案繁雜申訴案件眾多,已經取消。 最重要的是新規定:如果辦停保,六個月內回國者一律註銷停保並必須補繳保費。 如果忘記辦理的就會發生下次想復保時要繳高額費用! 至於出境超過六個月後回國者,我自己和網路經驗並不相符,所以無法提供判斷, 今天去區公所竟然也沒有叫我回國一定要復保,宣導相當不周全。 為了避免糾紛,奉勸同學們辦停保後,回國後還是向區公所詢問一下, 以目前所有宣傳品和新聞發布看來,只要回國無論停留時間長短都必須要復保。 但是在2008.4.23之前已經申辦停保的同學,一定要詳閱法規是否適用於自己!!! 不要被不熟悉法規的行政人員搞得烏煙瘴氣。自己的權益還是要自己來爭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1.116 ※ 編輯: switchoff 來自: 123.193.31.116 (05/05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