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pa.nttu.edu.tw/news/message/950103_01.htm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台中(二)字第0940184034號
主旨:為兼顧特殊學生之人身安全及實習學生權益,請各單位轉知所屬學校勿讓實習學生
單獨照顧特殊學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台灣師範大學94年11月30日師大實輔字第0940020007號函辦理。
二、據前函表示,該校接獲實習學生反映其教育實習機構要求協助部分特殊學生(包含
玻璃娃娃)時,現場無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士在旁指導,恐危學生安全並造成權責不清之情
況。
三、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參與教育實習課程者係為實習學生,其專業性未具足
且非為合格教師,爰為兼顧特殊學生之人身安全及實習學生權益,請各校務必依據本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32點規定,落實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之事項,避
免不幸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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