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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修正前第十 二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七月一 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嗣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修正為第十三條規定 :實習教師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自當年七月起至翌 年六月止。揆諸其修法意旨,係考量複檢作業程序。配合人事業務中有關 年資計算連續一年,向以月為計算單位。故依其立法原旨不限於實習至六 月三十日係授權師資培育機構決定,惟宜配合教育實習之實際需要,請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於實習計畫中明定。 ======================================================= 這是我查到的關於實習起迄日的相關法規。 我自己解讀的結果是,似乎規定是為了符合複檢程序,或 者頒給教師證後參加教甄等等。 如果是這樣,有沒有可能延後實習也延後結束。 而教師證等相關證件也延後頒給呢? 換句話說,就是不得參加該年度的教甄,但可以拿到教師證? 例如寫個切結書之類的東西。 如果有解讀錯誤請指正...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70.137.245 ※ 編輯: hsimufei 來自: 210.70.137.245 (07/06 09:32)
mingway:這應該是指可以學校可於六月某一天終止實習,一樣算一年。 07/06 09:57
mingway:修改後的實習期限依舊沒變..7月-隔年六月 07/06 09:59
hsimufei:嗯嗯...謝謝 07/06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