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inise:甄選科別和名額好像還沒公佈?@_@~ 220.130.136.49 05/16
推 moonchildren:簡章裡有寫 第一次公佈缺額是六月初 218.167.220.65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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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ok123 (hook) 站內: studyteacher
標題: [情報] 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
時間: Tue May 17 00:23:39 2005
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簡章
一、依據:教育部函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二、簡章及報名表:
即日起至94年6月20日(星期一)止自行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一律使用A4紙張)
(一)臺北縣教師服務網(網址: http://teacher.tpc.edu.tw/teacher/index.htm)
(二)臺北縣立新泰國民中學網頁(網址: http://www.htjh.tpc.edu.tw/)
三、報名表件如附件包括:初試報名表(附件1)、黏貼證件資料表(附件2)、准考
證(附件3)、委託書(附件4)、切結書(附件5-6)、報考同意書(附件7)、
報考切結書(附件8)、審查證件一覽表(附件9)、複試報名表(附件10)、繳
費五聯單(附件11-12)。
四、報名時間:
(一)初試報名時間: 94年6月18日(星期六)至94年6月20日(星期一)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
(二)複試報名時間:94年7月13日(星期三)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
五、報名地點:臺北縣立新泰國民中學活動中心【臺北縣新莊市新泰路359號,電話:
(02)29960745~6轉200、201、202,網址: http://www.htjh.tpc.edu.tw/】。
六、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附件4),通訊報名不予
受理。
七、甄選科別與名額:
(一)第一次公告:94年6月16日(星期四)下午5時。
(二)第二次公告:94年7月5日(星期二)下午5時公告新增缺額(不增加科別)。
(三)公告地點:臺北縣教師服務網
(網址:http://teacher.tpc.edu.tw/teacher/index.htm),臺北縣立新泰國民
中學網頁(網址: http://www.htjh.tpc.edu.tw/)及報名會場門口。
八、正式教師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10年
以上)。
2、具備本縣英語、電腦能力檢核認證在有效期限者。
3、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登記證或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4、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准予以切結書方式報考: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所列資格,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7條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
法」第9條之規定者,准予以至94年11月16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登記證之切
結書報考(附件5 )。
(2)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1、32
、33條規定資格並取得複檢單位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以至94年8
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考(附件6)。
(3)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1、32
、33條規定資格,而未取得複檢單位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者,應另行檢附
下列證明文件:
A、由師資培育機構開具可於教師甄選考試日前修畢規定教育學分之證明。
B、已代理(課)滿兩年以上(符合折抵教育實習規定)之服務證明及聘書
,准予以在94年8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考(附件6)。
5、試用、合格偏遠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
服務期滿並取得各該科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特殊條件:
1、年齡60歲以下【民國34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後出生者】。
2、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3、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
查證學歷屬實公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
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明,另加附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三)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暨
曾參加臺北縣教師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中等學校教
師應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專門科目及學分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
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予以無條件解聘。
九、代理代課教師參加初試甄選資格:除具有前項(一)基本資格1、2外,且符合「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之資格者或具大學以上畢業者
,僅參加初試報名,考生可持初試成績參加本縣各委託學校辦理之代理代課教師
複試,惟報名資格仍須符合本縣各校甄選簡章之規定。另本縣所屬各公立學校代
理代課教師薪級,於93學年度起以學歷起支薪級。
十、報名程序及繳交證件:
(一)初試報名程序及繳交證件:
1.依報名表收件順序繳交初試報名表(附件1)。
2.委託報名者繳交委託書(附件4)。
3.相關證明文件(備正本及A4影本乙份):
(1)國民身分證。(出生地未註明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2)合格教師登記證(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
(3)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外國學歷依本簡章第八之(二)、3辦理)。
(4)教育學分證明、專門科目學分證明。
(5)本縣核發之英語、電腦能力檢核認證在有效期限者。
(6)依本簡章第八之(一)、4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
(7)報考同意書(附件7)或報考切結書(附件8)。
(8)身心障礙手冊。
4.繳交報名費:
初試新臺幣600元整,請於94年6月18日(星期六)、19日(星期五)、20日
(星期一),持初試繳費三聯單(附件11)至現場報名時繳費。
* 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限時標準回郵信封1個(寫妥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貼足12元郵票)。
6.領取准考證(附件3)。
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留A4影本一份備查,並由收件人
員簽收。
(二)複試報名程序及繳交證件:
1.依報名表收件順序繳交複試報名表(附件10)。
2.委託報名者繳交委託書(附件4)。
3.相關證明文件(備正本及A4影本乙份):
(1)原初試准考證正本。(附件3)
(2)修畢特教3學分者。(如無則免附)
(3)參加本縣核定之相關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如無則免附)
4、繳交報名費:
複試新臺幣500元整,請於94年7月13日(星期三)持複試繳費三聯單(附件
12)至現場報名時繳費。
* 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限時標準回郵信封1個(寫妥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貼足12元郵票)。
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留A4影本一份備查,並由收件人員
簽收。
十一、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
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或「師資培育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
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甄選時間:
(一)初試:94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8時20分起。
(二)複試:94年7月16日(星期六)上午8時50分起。
十三、甄選地點:
(一)臺北縣立頭前國民中學【臺北縣新莊市思源路485號,電話:(02)85222862,
網址:http://www.tcjhs.tpc.edu.tw/】
(二)如因增闢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初試甄選地點於94年7月1日(星期五)、複
試甄選地點於94年7月14日(星期四),公告於臺北縣教師服務網(網址:
http://teacher.tpc.edu.tw/teacher/index.htm)及臺北縣立頭前國民中學門首。
十四、甄選方式:
(一)初試:
1.筆試占總分50%(考試科目:國語文占25%、教育專業科目占25%),各科採測驗
題,以電腦閱卷,各科測驗時間90分鐘,考生應試時請攜帶2B鉛筆(各科參考答案
於下午2時公告於臺北縣教師服務網
(網址: http://teacher.tpc.edu.tw/teacher/index.htm))。
2.由甄選委員會於94年7月8日(星期五)當天,按公告之各甄選類科實際缺額錄取5
倍人數參加複試;特教科目按實際缺額3被人數參加複試。如錄取最低分數多人同
分時,得增額錄取。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者,初試成績總分加3分,另以增額方式錄取。
(二)複試:
1.試教暨口試占總分50%(試教占25%,口試占25%)。
2.分數以T分數計算。
3.試教及口試時間各10分鐘。
4.請考生自行攜帶參加甄選科目任1種版本之教材【一般科目以教育部審查通過之
九年一貫新課程教材版本為準。特教科目-身心障礙類以特殊教育學校(班)國
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為準;資賦優異類之ㄧ般資優(數理、英文)以
九年ㄧ貫新課程版本為準、特殊才能資優(音樂、美術、舞蹈)則以現場教學演練
為準】及自備教具,試教應試前10鐘,當場抽籤決定試教課別(單元)。試教暨口
試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十五、甄選錄取方式:(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合併計算)
(一)甄選正取名額按公告之各甄選類科實際缺額錄取之;如各類科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錄取標準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者,則減額錄取。備取名額於甄試後由甄選委
員會決定之,備取期限僅限於分發當日有效。
(二)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修畢特教3學分者。
2.參加本縣核定之相關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
3.依照筆試、試教、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4.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甄選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十六、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日期:
(一)甄選錄取公告:
1.初試:94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5時。
2.正式錄取:94年7月19日(星期二)下午5時。
錄取名單公布於臺北縣教師服務網
(網址: http://teacher.tpc.edu.tw/teacher/index.htm)及臺北縣立頭前國民
中學門首。此錄取名單以臺北縣立頭前國民中學門首公告為主,成績單寄達為輔
,當事人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二)成績複查:
1.初試:94年7月11日、12日(星期一、二)上午9時至11時。
2.複試:94年7月20日、21日(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11時。
3.持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向臺北縣立頭前國民中學申請複查,每1科目複查手
續費新臺幣100元整。
十七、甄選分發及報到:
(一)分發地點:
臺北縣立中平國民中學【臺北縣新莊市中平路385號,聯絡電話:
(02)29908092轉100-104,網址:http://www.cpjh.tpc.edu.tw/】。
(二)分發時間:
請正取、備取人員持准考證於94年7月23日(星期六)上午8時30分前辦理報到
分發,正取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額滿為止。
(三)報到審核:
1.甄試合格分發教師於94年7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時持分發證明單及相關學歷
證件正本,至各校教評會接受審查並報到簽約。未如期接受各校教評會審查者,
錄取與否由各校教評會決定。
2.各校教評會應就聯合甄選錄取人員作實質審查,應聘人員若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
不適任之情事,得予拒絕並檢附相關資料報府核備,其缺列入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名額辦理。
十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臺北縣教師服
務網(網址: http://teacher.tpc.edu.tw/teacher/index.htm)】及各負責學
校之門首公告或媒體公告。
十九、本簡章經臺北縣94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
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臺北縣政府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臺北縣教師服務網
(網址: http://teacher.tpc.edu.tw/teacher/index.htm)及臺北縣立新泰國
民中學門首公告。
二十、法令諮詢服務:
(一)聯絡地點:臺北縣新莊區人事人員集中辦公中心(新莊體育場)
(02)89918876轉30、31、40、41、42、44。
(二)聯絡時間:94年6月14日(星期二)至94年6月17日(星期五)止。
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二十ㄧ、考場服務:
凡報名參加本甄選之人員為全盲、肢體殘障或視覺障礙者,應於報名時向承辦學校
說明,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經承辦學校審查合格後,除於檢測地點另設考場
外:
(一)全盲:由承辦學校提供報念人員報念試題,每ㄧ題2次,測驗時間相同,但如時
間終了,試題尚未報念完畢,以報念全部試題結束為準。
(二)肢體障礙:延長作答時間20分鐘。
(三)視覺障礙:前2項中擇1辦理。
二十二、申訴專線:(02)29603456轉2601、2602、2603、2604。
二十三、附則—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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