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tpink (秘密~)
看板studyteacher
標題[中學] 中區輔導Q25、Q49
時間Tue Jul 19 14:43:27 2011
想請問各位大大
25. 何種方法為行為學派廣泛應用之技術,可協助當事人學習適當角色行為,
放棄不當行為?
1.角色扮演 2.行為契約 3.行為代價 4.隱性敏感
答案為1
有疑問的是請問3為什麼不行
因為3也有協助當事人揚棄不良的功能
49. 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
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向相關單位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
1.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2.予以免職或解職
3.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4.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答案為1 我疑惑是4
查了法條
行政院所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說明
為使 大院瞭解行政院所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以下就相關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
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修正條文第21條)
2.鑑於學校教育人員負有保障學生安全之責任,應對其課以更高之要求,
增訂其違反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規定,或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證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第36條)
第二條此部份符合1,但是也有其他的~所以應該是罰款跟解職均有
3.增訂學校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本法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持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修正條文第36條之1)
4.因需配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
定之。(修正條文第38條)
另配合本法增列第36條之1解聘或免職之規定,本部併同研議教師法第14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增列有關教師、教育人員因執行職務,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之規定,使其終身不得再為教師、
教育人員,俾確保校園安全。相關修正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教師法業於
100年4月27日由行政院函請 大院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將由行政院函請考試院
會銜後,於近期送 大院審議。
煩請大大們解釋
不知道自己有沒有誤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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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108.239
推 a0952916353:我記得以前是6000- 30000....氣死我 07/19 14:47
推 jings820:我也是毫不猶豫的記得:6000-30000...建議提疑義喔! 07/19 14:50
※ 編輯: mintpink 來自: 112.104.108.239 (07/19 15:07)
→ fcloud:麻煩幫忙提疑義囉!請命題老師給我們清楚的說明~ 07/19 15:26
→ a0952916353:我剛剛提出疑義了 07/19 15:31
→ Solidity:考太細了吧!這是輔導室剛收到的文!只公布尚未施行!! 07/19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