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tee0124:強拉該生並沒有限制他的自由吧??!!218.163.229.152 07/07
推 djjjk:罰站呢? 218.169.91.61 07/07
推 deejean:教師有管教權 該生妨害其他學生學習權在先218.167.186.145 07/07
→ deejean:只要處罰沒有牽涉到體罰(罰站類似隔離) 無違法218.167.186.145 07/07
推 bestibelli:我也是因為強拉二字才認為有妨害自由~>.<~ 61.228.88.51 07/07
推 yeihau:那毀謗呢?責罵難道不用看內容嗎 =.=如果針對事情 61.228.57.205 07/07
推 yeihau:打錯 是侮辱 感覺法律的東西 應該寫具體一點 61.228.57.205 07/07
推 minimilly:只要"罵"人都不行.."指責"的話就應該不算罵.. 61.60.195.148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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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placia (lcsf_seplacia) 看板: studyteacher
標題: Re: [國小] 北縣國小再一問...
時間: Thu Jul 7 20:26:51 2005
※ 引述《astixe (6/12教師的怒吼)》之銘言:
: (A)85.某學生上課不守秩序,教師多次制止無效,罰站時仍然繼續干擾上課,教師除強
: 拉該生,大聲責罵外,並掌摑該生,結果造成該生臉龐紅腫,眼鏡破裂,若家長
: 提出告訴,教師應負有哪些法律責任?(1)普通傷害罪(2)公然侮辱罪
: (3)毀損器物罪(4)妨害自由罪
: (A)123(B)134(C)234(D)1234
: 為何(4)妨害自由罪 沒有阿..
: "強拉" 不算嗎?
: 請哪位懂法律的高手幫我解答一下吧 >"<
: PS..這種題目真的有"確定"的答案嗎?
: 是有真的案例被判成這樣嗎?
: 若沒有真的有人被判..
: 那是不是表示那些也有可能都不成立呢?
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搜尋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
我不是專家但是我覺得有....
學生不去一個地方是他的行動與遷徙自由
老師未經學生同意強拉到外面應該就觸犯了妨礙自由的嫌疑
不然,我們以後都可以強拉他人到他不想去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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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36.216
推 marsiy:推你的想法,我也是醬認為218.163.154.199 07/07
推 minimilly:那孩子不想上課跑出教室我們不能管嘍.管教權呢 61.60.195.148 07/07
推 u4everthere:推"強拉"。 61.67.38.177 07/07
推 auau:我也這樣覺得^^ 61.57.116.69 07/07
推 chingsui:我也覺得有妨礙自由耶~~~ 220.137.129.28 07/07
推 ssmemory:ㄟ..題目只有"強拉"沒有說拉學生到外面吧? 218.166.79.60 07/07
→ ssmemory:也許"強拉"指的是拉扯呢? 218.166.79.60 07/07
推 ligiho:強拉跟私行拘禁,剝奪行動自由,有程度上的差距吧 61.230.210.106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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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nyang (第二個童年) 看板: studyteacher
標題: Re: [國小] 北縣國小再一問...
時間: Fri Jul 8 00:51:27 2005
※ 引述《seplacia (lcsf_seplacia)》之銘言:
: ※ 引述《astixe (6/12教師的怒吼)》之銘言:
: : (A)85.某學生上課不守秩序,教師多次制止無效,罰站時仍然繼續干擾上課,
: : 教師除強拉該生,大聲責罵外,並掌摑該生,結果造成該生臉龐紅腫,
: : 眼鏡破裂,若家長提出告訴,教師應負有哪些法律責任?
: : (1)普通傷害罪(2)公然侮辱罪(3)毀損器物罪(4)妨害自由罪
: : (A)123(B)134(C)234(D)1234
: : 為何(4)妨害自由罪 沒有阿..
: : "強拉" 不算嗎?
: : 請哪位懂法律的高手幫我解答一下吧 >"<
: : PS..這種題目真的有"確定"的答案嗎?
: : 是有真的案例被判成這樣嗎?
: : 若沒有真的有人被判..
: : 那是不是表示那些也有可能都不成立呢?
: 刑法第302條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搜尋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基本上我覺得這個題目出得不太好,
因為它用的字眼是教師「應負什麼負任」,
這句話是站在誰的立場呢?是法官吧!
身為教師的我們,應該知道的是「可能會觸犯什麼罪」,不是嗎?
因此,我也選(D),因為強拉就已經違反該生的意志,
在構成要件上並不是完全不符合,
在提出告訴的時候是可能以妨害自由之名,不是嗎?
當然教師可能是依法管教學生(刑法第21條),或處於正當防衛(刑23),
或有緊急避難之特殊情況(刑24)等等,這些免責事由都可能發生。
然而,這一題如果要考慮這麼多才能作答的話,
我真的覺得我們好悲哀.... ><
順帶一提,我覺得這一題可能觸犯的是強制罪,你們覺得呢?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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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小發牢騷~
自己的想法說不定大錯特錯,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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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233.149
推 u4everthere:我也覺得是犯了刑法 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61.67.38.177 07/08
→ u4everthere:第304條 強制罪。 61.67.38.177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