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studyteach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C9YZsDv ] 作者: NathanQ (nathan) 看板: Teacher 標題: [分享]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Sun Jun 27 00:21:07 2010 名  稱: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細則依家庭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兩性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志願工作人員,指由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依志願服務法相 關規定召募、訓練及實習,並經考核通過者。 第 4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指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依教育對象及其需求,調整課程內容及實施方式;對個人家庭 教育知能之增進,依其人生全程發展階段之不同,提供其所需知能。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 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 學校行事曆載明。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鼓勵師資培育機構辦理家庭教育相 關課程,得以獎勵或補助等方式為之。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適婚男女婚前家庭教育 課程,應依實施對象之需求規劃適當內容。必要時,並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團體等共同 研訂實施計畫、推展策略及獎勵措施。 前項婚前家庭教育課程得包含下列內容: 一、婚姻願景及承諾。 二、解決婚姻及家庭問題之能力。 三、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相關資源之取得。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獎助事項時,應明定獎助之對象、項目 及基準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獎助時,應定期對辦理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 體、私人實施評鑑。 第 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http://freerice.com/ 答對英文問題為你捐贈米粒~ 練習英文兼做公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88.248 -- http://www.konicaminolta.com/globebank/index.html?cid=00K1002Lgoogle_globeA 點選中間下面的save the earth 即可做點擊捐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88.248
doll2004:THX 06/27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