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ng (清心寡欲正小西)
看板studyteacher
標題[考題]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更新
時間Sun Jul 10 22:01:17 2011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
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
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
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
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PS: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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