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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 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 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 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PS:尚未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31.177.40
justbreeze:感謝分享 07/10 22:25
alicezzz:感謝:) 07/11 00:40
haoxz:感謝分享!^^ 07/11 09:59
pig1027:報赫哲有用嗎??他有推出視訊班嗎??有函授DVD嗎? 07/11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