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tk1162003:好詳細...棒!!! 61.229.235.180 04/25
推 vince02:我記得還有私校的 等等整理一下 203.70.71.229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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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nce02 (現在是怎樣) 看板: studyteacher
標題: Re: [[問]] 有關於一堆"比例"
時間: Mon Apr 25 20:18:50 2005
國民教育法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縣 (市)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市)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
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
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
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編班
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
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私立學校法
第 15 條
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曾從事教育研究,或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
相當經驗者;其認定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外國人充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 18 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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