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studyteach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教育部  函   93年10月6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國字第0930116014號 主旨:有關 貴校希釋示依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可否短期部分時間代課乙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高師大實學字第0930005733號函。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代課或代理 教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聘任之:...(二)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 習),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準此,依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依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尚不 符合前開規定 ,且不適用本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八八)師(三)字第八八0 三0六九一號函之規定。 三.惟依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山地、離島、偏遠及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依前條及前 二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 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復依同法同條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 特殊教育學校(班)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準用前條及前三項之規定。」及第 五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 依前條及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同意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準此,倘山地、離島、偏遠及特殊地 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 特殊教育學校(班)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前述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 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之新制實習學生從事 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