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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k眉批:
讓家長代表參與教評會有何實質意義?…… ╮( ̄ε ̄∥)╭
※延伸閱讀:http://www.wretch.twbbs.org/blog/berk&article_id=159000
《林金源:常態編班缺的不只是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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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也很正 <( ̄︶ ̄)>
http://www.wretch.twbbs.org/album/berk
msn plus外掛程式懶人自學網頁 v( ̄︶ ̄)y
http://home.pchome.com.tw/family/emi211126/ch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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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96.112
日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在教
評會成員的比例上,將未兼學校行政職務或董事的教師代表比例,由
現行二分之一降低為三分之一,並將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比
例提高,規範其人數不得少於總額的五分之一。對此,吾人期期以為
不可。
教育基本法規定:「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為了確保教師
發揮專業功能,應容許教師在一定範圍內,享有高密度的自主權。教
師的適任與否,既牽涉到教師的專業判斷,自宜由教師為自主性的斟
酌。復根據高級中學法及國民教育法等,校長皆為專任行政人員,代
表的是行政權的席次,以行政支援教學專業,是否適宜喧賓奪主,以
行政力侵奪教師所為專業的判斷,不無疑義。
再者,教評會畢竟是教育專業會議,自應與校務會議有所區隔,
不宜任由民粹化,恣意納入地方勢力代表,理所甚明。而所謂社會公
正人士及家長代表,並不具有教師專業,往往淪落為校長意志的延伸
,其納入教評會的正當性令人置疑。觀諸民國九十二年鹿港國中教評
會,某家長率眾列席,兇悍地搶麥克風、掀桌、摔椅子,公然辱罵老
師「王八蛋」,期以維護校長意志,一例即明。
現行教師法制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其中攸關教師新聘、續聘及解聘
的條文實施以來,問題叢生,弊端百出。特別是在高中暨以下各級學
校,職掌學校行政資源分配及教師考核,復且身為教評會及申評會主
席,實為學校教評會運作的操控者,其手段琳琅滿目,特定模式包括:
一、會前放出風聲,觀測教評會成員的意向,再逐一遊說,排除可能
的反對者。
二、開會時先來個精神訓誡,再以公開投票代替秘密投票,使反對者
不敢公然抗拒。
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提高教評會人數總額,安插近隨,將反對者
比例稀釋掉。
四、即使校長意志遭教評會否決,則接二連三不定時的召開教評會,
或臨時電話通知成員與會,或假意通知不到,期間技術性動作不斷,
不乏各種勸誘(及威脅)。
五、自我創設校長權限,包括:核定、復議或擱置教評會的決議。
學校教評會的功能不彰,不在法律規範不明,不在教師互相袒護
,而是「法不入校門」,校長漠視法律程序,任性而為有之,教評會
祇是校長的橡皮圖章。教師法的最高立法意旨,應在確保教師教學過
程,是否得以發揮其專業教學,以為國家動態文化的傳承,以為客觀
知識的反省,包括確保教師得袪除行政干擾與業務負荷。教師無酬出
席教評會,既增加教學負擔,又冒著被貼標籤的風險,掙扎於良知與
妥協間,何忍苛責?
若教師法修正通過教評會教師代表降為三分之一,不僅意謂行政力
的擴大,復貶低教師的專業自主意識,但未必真能解決不適任教師問
題。立法者真關心教育事務,則不妨點燃教師的榮譽感,嚴格要求學
校程序的法制化,至於教師適任與否的判斷,則交由教師團體的內部
紀律吧。
(作者為醒吾技術學院行政法教授)
【2004.05.29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