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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在教 評會成員的比例上,將未兼學校行政職務或董事的教師代表比例,由 現行二分之一降低為三分之一,並將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比 例提高,規範其人數不得少於總額的五分之一。對此,吾人期期以為 不可。   教育基本法規定:「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為了確保教師 發揮專業功能,應容許教師在一定範圍內,享有高密度的自主權。教 師的適任與否,既牽涉到教師的專業判斷,自宜由教師為自主性的斟 酌。復根據高級中學法及國民教育法等,校長皆為專任行政人員,代 表的是行政權的席次,以行政支援教學專業,是否適宜喧賓奪主,以 行政力侵奪教師所為專業的判斷,不無疑義。   再者,教評會畢竟是教育專業會議,自應與校務會議有所區隔, 不宜任由民粹化,恣意納入地方勢力代表,理所甚明。而所謂社會公 正人士及家長代表,並不具有教師專業,往往淪落為校長意志的延伸 ,其納入教評會的正當性令人置疑。觀諸民國九十二年鹿港國中教評 會,某家長率眾列席,兇悍地搶麥克風、掀桌、摔椅子,公然辱罵老 師「王八蛋」,期以維護校長意志,一例即明。  現行教師法制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其中攸關教師新聘、續聘及解聘 的條文實施以來,問題叢生,弊端百出。特別是在高中暨以下各級學 校,職掌學校行政資源分配及教師考核,復且身為教評會及申評會主 席,實為學校教評會運作的操控者,其手段琳琅滿目,特定模式包括: 一、會前放出風聲,觀測教評會成員的意向,再逐一遊說,排除可能 的反對者。 二、開會時先來個精神訓誡,再以公開投票代替秘密投票,使反對者 不敢公然抗拒。 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提高教評會人數總額,安插近隨,將反對者 比例稀釋掉。 四、即使校長意志遭教評會否決,則接二連三不定時的召開教評會, 或臨時電話通知成員與會,或假意通知不到,期間技術性動作不斷, 不乏各種勸誘(及威脅)。 五、自我創設校長權限,包括:核定、復議或擱置教評會的決議。   學校教評會的功能不彰,不在法律規範不明,不在教師互相袒護 ,而是「法不入校門」,校長漠視法律程序,任性而為有之,教評會 祇是校長的橡皮圖章。教師法的最高立法意旨,應在確保教師教學過 程,是否得以發揮其專業教學,以為國家動態文化的傳承,以為客觀 知識的反省,包括確保教師得袪除行政干擾與業務負荷。教師無酬出 席教評會,既增加教學負擔,又冒著被貼標籤的風險,掙扎於良知與 妥協間,何忍苛責? 若教師法修正通過教評會教師代表降為三分之一,不僅意謂行政力 的擴大,復貶低教師的專業自主意識,但未必真能解決不適任教師問 題。立法者真關心教育事務,則不妨點燃教師的榮譽感,嚴格要求學 校程序的法制化,至於教師適任與否的判斷,則交由教師團體的內部 紀律吧。   (作者為醒吾技術學院行政法教授) 【2004.05.29 中國時報】 @ http://chinatimes.com/ berk眉批:   讓家長代表參與教評會有何實質意義?…… ╮( ̄ε ̄∥)╭ ※延伸閱讀:http://www.wretch.twbbs.org/blog/berk&article_id=159000       《林金源:常態編班缺的不只是法源》 -- 原po也很正 <( ̄︶ ̄)> http://www.wretch.twbbs.org/album/berk msn plus外掛程式懶人自學網頁 v( ̄︶ ̄)y http://home.pchome.com.tw/family/emi211126/ch1-2.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9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