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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十七條規範教師義務,共計十款,包括: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露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 孩子,老師不要求你什麼,我只告訴你三件事 第一:不論讀書、做事、務必要盡全力,這樣才對得起自己。 第二:不要讓自己有太多的後悔,與其日後說『早知道』,不如現在知道。 第三:想要過什麼樣的日子,全看你自己,誰都幫不上忙,因為,那就是你的人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