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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是路過亂入的 看見此文不由得要說一說看法 如有不同意的地方請見教 根據裁判規則第14條 應處以<警告>者有:a.出界 b.背逃 c.倒地 d.規避比賽 e.擒拿、抱或推對手 f.攻擊腰部以下 g.假受傷 h.以膝蓋衝撞或攻擊對手 i.以手擊打對方臉部 j.選手或教練言語不當或逾矩 應處以<扣分>者有:a.分開命令後仍攻擊對手 b.對手倒地仍攻擊 c.手在空中擒拿住對方攻擊腳,或以手推擠,又將對手摔倒在地 d.故意以手攻擊臉部 e.選手或教練阻饒比賽進行 f.選手或教練出言不遜或行為乖張 就蘇麗文的情形在規則中看似可採用的僅有<警告>中的c.倒地 然而這點的細項條文如下: 選手若"蓄意"倒地,應迅速判以警告罰則。如果選手的跌倒是肇因於對手違規行為 所造成,倒地者不僅不應被處以警告,更應懲處其對手。如果倒地動作導因於對手意外 造成的,應對倒地選手施予口頭警告,如果再次發生,則應處以警告。如果在變換動作 時意外倒地,不予懲處罰則。 可見其條文並不適用。 至於PO提到的"嚴重的拖累比賽的進度" 並不在懲處範圍之列 硬要說的話,只能以最後一點 j.選手或教練言語不當或逾矩 判定之 但這一點是主觀的 同時也是在未知情況,保障裁判公權利的罰則,這一點相信沒裁判判的下去 就這一次的奧運裁判執法,就小弟我的看法 "判分公正,但違規執法有失嚴謹" 像2量韓國孫泰珍的第一戰,裁判在違規執法上非常嚴格 但第二戰對上宋玉麒,裁判顯得不敢給警告 由於是不同裁判故有不同看法,但在同一賽事的抓違規上,應該盡量在同一標準 確實同一場比賽是同一標準,但整個奧運卻非同一標準 使得宋玉麒就降輸掉T_T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 請指教~ ※ 引述《KaZeHuNter (Heartless)》之銘言: : 標題: Re: 蘇麗文---妳是我心中永遠的金牌 : 時間: Mon Aug 25 21:14:45 2008 : : 借這個標題問一下 : : 蘇麗文在比賽中的表現真的讓人激賞 : 但在下有一點不解 : : 蘇選手在比賽時倒地了很多次 : 好像有超過10次吧 : 以在下對跆拳的了解 : : 照理說裁判應該會判犯規才對 : 因為嚴重的拖累比賽的進度 .雖然有暫停 : 但裁判似乎沒有這麼做 : : 在下並不是想酸蘇選手 : 蘇選手的鬥志讓在下也很嚮往 : 只是有點疑惑 : 這樣的判決是否有失公正? : : thx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55.173
cloudstr:專業推 可以請教"裁判規則"的來源嗎? 08/25 23:57
badwolf:講習發的手冊 08/26 00:37
cloudstr:謝謝 請教這個規則是全球通用的嗎? 還是因地制定? 08/26 00:55
badwolf:世界跆拳道聯盟的規則,中華跆協的中英對照本 08/26 01:04
lingugu:這是傳說中的拍狼嗎? 08/29 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