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ebike (小小摺)
看板talk
標題Re: [偷可] 傻眼
時間Thu May 4 18:35:03 2017
剛剛開FB,有看到"一起讀判決"粉絲專頁有去寫到這件事,
那個粉專還蠻會整理的,大家也可以參考看看,
然後我是要把判決看完,只能說法官的認知跟我們不同吧...
(然後偷偷查了法官,好像風評不是很好(′‧ω‧‵)
>--粉專內容
<闖黃燈有沒有過失?>
TVBS昨天的一則新聞報導「她綠燈行遭闖紅燈撞,卻輸官司得賠169萬」提到「台中一名
游小姐,兩年前開車綠燈直行,結果一位阿伯騎機車闖紅燈撞上來,阿伯送醫後七個月身
亡,車禍事件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游小姐無肇事責任,但家屬提告,法院一審判
決,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得拘役50天,還得賠償家屬要求的169萬….」
以下整理這份臺中地院105年度交易99,其中判決中是認定游小姐闖黃燈,而非綠燈行。
此外,依照台中地院的新聞稿,民事尚在調解中,新聞所提的169萬應該是家屬的要求,
而非法院判決。
#路口監視器畫面
根據法院勘驗路口監視器,所得到的資訊如下,以下發生的情況都在五秒鐘之內,因此直
接以秒數來標示:
(第1-2秒)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
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第2秒)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第3秒)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第3秒)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第4秒)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邊緣。
(第5秒)被告車輛停止。於約第5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轉為紅燈。
#法院認定的事實及理由
1.被告游小姐通過時已經是黃燈、被害人郭先生則是闖紅燈,橫向通過馬路,游小姐的汽
車撞倒郭先生的機車。
2.游小姐車速不低:如果游小姐在撞擊的瞬間,就開始採煞車,應該不會在郭先生機車阻
擋情況下,游小姐還行駛9.3公尺才煞停,由此可以知道游小姐的速度不可能只有她所說
的20-30公里,速度應該不低。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所謂的「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是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
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
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
4.黃燈號誌是用來警告,因此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不是說見黃
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
5.游小姐開庭時說:「在斑馬線前,他有看到被害人郭先生的機車在網狀區,當時她覺得
郭先生不會穿越十字路口。」法官認為如果被告真的有注意車前狀況,可以避免碰撞,當
號誌轉成黃燈,更應該小心謹慎車前狀況。
以下是判決摘錄的原文:
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
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
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
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
「闖黃燈」 之情;
是被告見號
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
可避免應變 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
推卸過失之責。
然後底下好像有人針對"闖黃燈"有不同的想法,有興趣再去看吧XD
※ 引述《asdf8hjkl (企鵝)》之銘言:
: http://news.tvbs.com.tw/local/724099
: 真的是恐龍法官欸
: 這真的太誇張了( ̄▽ ̄#)﹏﹏
: 還是說這只是法院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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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kebike (163.20.242.33), 05/04/2017 18:36:55
推 mono5566: 原來是汽車撞機車阿 那這樣就真的有問題了 05/04 18:36
→ likebike: 因為有些人覺得 那位明明是被撞的... 05/04 18:46
推 mono5566: 新聞好像也是說機車被撞 05/04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