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ttlstrngth (★小強♂≠壞人)》之銘言:
: ※ 引述《dongdong0704 (香菜病患者)》之銘言:
: : 有連絡有受權就是沒有違反著作權
: : 不過就像妳說的
: : 等到那些都跑完可能就不紅了
: : 不過這問題存在很久了
: : 已經有點積非成是的感覺
: : 但是違法就是違法
: : 您說是嗎?
: : 我個人不反對同人創作拉
: : 但是我覺的還是不要營利比較好
: 營利與否…
: 我個人是違法派的啦(?!)
: 我覺得這些東西不營利那會很怪唷
: 大部份本子、海報之外的東西成本很高
: 恩,反正都是給原作打廣告,這樣想就好多了吧?
這樣想也是沒錯拉
不過有些人的想法就像希洽那篇文說的
"我這樣是看得起你"
如果是廠商我知道有這種心態的
你感想為何?
違法還這樣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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