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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新境界 林博文 色情電話與色情網站近幾年在台灣氾濫成災,引起各方 關切,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在十年前即曾裁定色情電話服務 業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同樣在十年前,美國最高法院亦裁定 政治抗議份子焚燬國旗的行為,乃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州政府和地方司法人員均不能加以禁止、兩年前,高院對言 論自由的維護,更向前邁進一大步,判決國會通過的〈電訊適 宜法〉乃係違憲。 所謂〈電訊適宜法〉,即禁止在網際網路上向未成年人 散播猥褻色情或『有明顯侵犯性』的材料,俾掃蕩公然提供色 情影像或影片的網站。這項裁決,乃是高院成立兩百多年來首 次探究言論自由與電腦文化的關係,並將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 障,延伸至網際網路。 言論自由是否踰越法律所允許的尺度以及受到何種程度 的憲法保障,一直是美國社會爭論不休的大問題,而保障言論 自由的憲法法條就是最著名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本文 只有七條,修正案則有二十七條,第一至第十條又通稱為(人權 法案)。二、三十年來,由於高院對第一修正案所做的詮釋,時 緊時鬆,更助長了這項修正案的爭議性。 質言之,〈電訊適宜法〉被判違憲,並不表示兒童可以 觀看色情網路,更非鼓勵青少年沉緬於色情世界,而是憲法第 一修正案的重要性,凌駕於一切。誠如已故大法官布雷楠所言 :『如果憲法第一修正案有其最基本的原則,那就是政府不可 僅因社會出現某一冒犯性的觀念或對其無法茍同,即禁止這種 觀念的表達。』 美國高院對〈電訊適宜法〉的裁決,有人破口大罵,有 人擊節稱賞。其實,不論親痛仇快,都沒有辦法解決根本問題 ,亦即色情網路越來越多,如何禁止或避免兒童與青少年觀看 ?目前所存在的幾種過濾方法又非十分有效,因此早已發現 〈電訊適宜法〉法律基礎不夠穩固的柯林頓政府,乃著手擬定 一項比較全面而又周延的新法。 進一步而言,兒童和青少年在電腦上接觸動態色情和焚 燒國旗一樣,都是不好的,也是不宜的。但在憲法第一修正案 的光照下,這兩種可歎的行徑並不構成犯罪的條件,這就是美 國開國先賢留給後世最偉大的遺產。因為只有在一個能夠充分 表達意見和容許『唱反調』的社會,始能真正落實民主自由, 個人的基本人權也才能獲得充分保障。 轉載於 88年5月26日 中國時報 -- ※ Origin: 東吳溪城 ◆ From: dial2-10.tm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