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新境界
林博文
色情電話與色情網站近幾年在台灣氾濫成災,引起各方
關切,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在十年前即曾裁定色情電話服務
業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同樣在十年前,美國最高法院亦裁定
政治抗議份子焚燬國旗的行為,乃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
,州政府和地方司法人員均不能加以禁止、兩年前,高院對言
論自由的維護,更向前邁進一大步,判決國會通過的〈電訊適
宜法〉乃係違憲。
所謂〈電訊適宜法〉,即禁止在網際網路上向未成年人
散播猥褻色情或『有明顯侵犯性』的材料,俾掃蕩公然提供色
情影像或影片的網站。這項裁決,乃是高院成立兩百多年來首
次探究言論自由與電腦文化的關係,並將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
障,延伸至網際網路。
言論自由是否踰越法律所允許的尺度以及受到何種程度
的憲法保障,一直是美國社會爭論不休的大問題,而保障言論
自由的憲法法條就是最著名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本文
只有七條,修正案則有二十七條,第一至第十條又通稱為(人權
法案)。二、三十年來,由於高院對第一修正案所做的詮釋,時
緊時鬆,更助長了這項修正案的爭議性。
質言之,〈電訊適宜法〉被判違憲,並不表示兒童可以
觀看色情網路,更非鼓勵青少年沉緬於色情世界,而是憲法第
一修正案的重要性,凌駕於一切。誠如已故大法官布雷楠所言
:『如果憲法第一修正案有其最基本的原則,那就是政府不可
僅因社會出現某一冒犯性的觀念或對其無法茍同,即禁止這種
觀念的表達。』
美國高院對〈電訊適宜法〉的裁決,有人破口大罵,有
人擊節稱賞。其實,不論親痛仇快,都沒有辦法解決根本問題
,亦即色情網路越來越多,如何禁止或避免兒童與青少年觀看
?目前所存在的幾種過濾方法又非十分有效,因此早已發現
〈電訊適宜法〉法律基礎不夠穩固的柯林頓政府,乃著手擬定
一項比較全面而又周延的新法。
進一步而言,兒童和青少年在電腦上接觸動態色情和焚
燒國旗一樣,都是不好的,也是不宜的。但在憲法第一修正案
的光照下,這兩種可歎的行徑並不構成犯罪的條件,這就是美
國開國先賢留給後世最偉大的遺產。因為只有在一個能夠充分
表達意見和容許『唱反調』的社會,始能真正落實民主自由,
個人的基本人權也才能獲得充分保障。
轉載於 88年5月26日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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