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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軍人家屬的陳情,希望您能感同身受: 事情經過如下: 本人長子於民國86年元月三號入伍,服役於陸軍二三四師戰車營,之前於役男體檢時判 定為髖關節屈曲110度,依軍方規定寬關節屈曲110度應列為"輕機障"(軍方用詞),本應 免役!不過在體檢後卻以乙等體位判定入伍,入伍之後因為在跑步和操課之下髖關節即 會疼痛,而前往軍醫院門診,經診斷病名為"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判定為"輕度殘障"(名 間醫院用詞),屬於丁等體位,(如髖關節屈曲未滿95度應為丙等體位,依國軍殘等區分 丙等體位應列為重機障(90度)與參等殘(70度)之間,那丁等體位不是應該至少要列為重 機障嗎?故曾向國防部提出"補辦殘等檢定"申請辦理撫恤,卻遭三軍總醫院以病名"股骨 頭缺血性壞死"未涵蓋於國軍殘等檢定區分表"裡而不得列殘不得撫恤!! 試問: 1:同樣是髖關節屈曲110度為何軍方規定列為輕機障,役男體位區 分卻為乙等體位(需入伍)。 2:入伍後病情惡化為"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役男體位區分列為丁等體位, 丁等體位依軍方規定至少應為重機障,結果軍方以病名未列入"殘等區分表" 而不得列殘。 本人認為:為何同樣狀況卻有兩種認定,很明顯的有"衝突"及"矛盾",並有"雙重法令" 實施的情況,實不該以病名未列入而不得列殘,實在有如在玩對獎遊戲,如果再經複檢 後判定犬子能正常彎曲而不列殘才能讓人信服~~不是嗎? 此外本人在八十八年元月二十一號曾向"內政部役政司"陳請,依六法全書"行政機關處 理人民陳請案件要點五":其因故未在乙個月以內辦結者,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延期辦理 並將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但是現在早已過了一個月~~本人卻遲遲未收到回答,甚至延 期之理由,令本人及家屬有感於"人單勢薄"之下無法讓國防部來修正及認有缺失。所以 本人經再三考慮決定將其委屈公佈於網際網路上,希望能夠得到大家的支持,希望各位 好心人看完這篇文章後能給我一點意見或支持,本人 e-mail:a3352552@ksmail.seed.net.tw 或郵寄:台南市立德11路83號 陳哲雄收! 更希望各位能將這篇文章貼在您任何可以公佈的網站,e-mail,icq,以獲得共鳴,為了 現役軍人及未來即將服役官兵的軍中權益,一個人只要能公佈在一個地方,您的舉手之 勞可能換來國防部修改完善的法令!拜託!相信只要能散佈下去有一天能得到國防部重視 的!! Ps:為這封信應不屬於這個地方及佔了那麼多篇幅感到萬分抱歉~~敬請見諒!! 俠盜羅賓漢 <3TYOEK$LGg@bbs.ee.ntu.edu.tw> wrote in message news:7ekmp3$f9i$1@news.seed.net.tw... > ※ [本文轉錄自 alien 信箱] > > 作者: alien (俠盜羅賓漢) 看板: Military > 標題: 在軍隊有看到不合理現象的請簽名 > 時間: Tue Mar 23 14:47:04 1999 > > 若在軍隊有看過令人嘆氣的豬頭軍官 > 或是老兵欺負新兵 > 或一切不合理誇張的現象請POST上來吧 > > -- > 天下奇事一籮筐 > 咱家臨危不驚慌 > 誰為利言舌根斷 > 口誅筆伐除妖光 > -- > ※ Origin: 臺大電機 Maxwell 站 ◆ From: ccsun6.ee.ntu.edu.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