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少回台北....
所以有些標誌號誌改變沒給他注意....
昨天在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的圓環處....
因為沒有兩段式轉彎....
而被警察逮個正著....
當初還以為被警察臨檢....
沒想到送我一張罰單
不過罰單上的內容有一點奇怪
罰單內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1項02款
去郵局查詢發現罰款為$600
覺得好像罰的太重又去網路上查詢
查詢內容: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 (17) --違規轉彎)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者。
二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 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
內側車道者。
五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
彎者。
六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己
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
或專用車道者。
這明明是適用於汽車的條例,而機慢車應該適用於: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2) )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差了三倍的價錢,雖然違規是事實,我願意接受處罰,但是白白花了冤枉錢,仍然心有不甘,
目前尚未繳款,不知故未網友是否知道申訴的管道,還是睜一眼閉一眼,罰了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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