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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少回台北.... 所以有些標誌號誌改變沒給他注意.... 昨天在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的圓環處.... 因為沒有兩段式轉彎.... 而被警察逮個正著.... 當初還以為被警察臨檢.... 沒想到送我一張罰單 不過罰單上的內容有一點奇怪 罰單內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1項02款 去郵局查詢發現罰款為$600 覺得好像罰的太重又去網路上查詢 查詢內容: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 (17) --違規轉彎)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者。 二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 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 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 內側車道者。 五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 彎者。 六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己 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 或專用車道者。 這明明是適用於汽車的條例,而機慢車應該適用於: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2) )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差了三倍的價錢,雖然違規是事實,我願意接受處罰,但是白白花了冤枉錢,仍然心有不甘, 目前尚未繳款,不知故未網友是否知道申訴的管道,還是睜一眼閉一眼,罰了就算了... -- ※ 來源:‧美少女夢工場 bbs.svdcc.fju.edu.tw‧[FROM: sj72-85.dialup.s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