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donisy (DHL真是個懶惰的運輸業~~)》之銘言:
: ※ 引述《moist (皓月清風)》之銘言:
: : 國稅局的人一定要上知天文 下知地理?
: : 開口閉口就罵人家腦殘 我們去街上問一百個路人
: : 請問知道的人有幾個? 連這樣也可以罵 真不知道罵的人是嘴巴臭還是腦袋有問題?
: : 國稅局的稅務員覺得有異進行查稅 是他們的職責所在
: : 這是應該嘉許的行為--
: : 我管你是不是世界冠軍 也沒規定稅務員要有義務去認識世界冠軍
: : 更不要講這年頭有幾個人知道"世界冠軍"一年的收入有多少
: : 與其說官員腦殘 我倒是看到一堆腦殘的鄉民
: : 要是國稅局只"看報紙"來查案 那才叫真的腦殘
: 不用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覺得懷疑去查,這無所謂
: 吳同學已經表明他是世界盃冠軍,這些錢都是他的獎金
: 但是...
: "因為國稅局不相信一個高二學生竟然有能力購買價值新台幣七百多萬元的房子"
: .......
: 我想,這事上報後,國稅局應該就知道是真的了吧...
如果新聞報導可以當證據的話, 那我們還需要檢察官、律師嗎?
國稅局裡面我相信不會沒有人知道吳同學是世界盃冠軍,
但是, 有誰知道他的奬金有多少? 難道獎金金額是報紙說了算?
他用獎金買房子也是報紙說了算?
(不是常在罵記者腦殘嗎? 怎麼這種事就完全相信報紙報導?)
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立場, 當然是要看到足夠的證據才相信,
雖然可以調扣繳資料, 但是這只是所得資料;
購屋付款是不是真的用這些所得去支付, 是另外一件事,
意思是, 要看到付款流程才能相信是真, 要看到這些資料可以向三個人調資料:
銀行、賣方、吳同學; 向銀行調資料太麻煩 (因為要報財政部核准後才能調),
向賣方調有點麻煩, 因為常常不知道賣方是誰,
所以向吳同學調是稽徵成本最低的方式, 向吳同學調到資料後,
再反向去跟賣方要資料, 這樣才能勾稽確認, 這些都是合理的調查程序.
而且, 不要忘了, 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4 款還有個未成年人買不動產是
推定贈與的規定, 法律已經將舉證責任倒置, 國稅局要求提供購屋資料來源證明,
的確符合這條法律的規定.
有空的話, 不妨唸點審計學和刑事訴訟法, 這兩科看起來沒什麼相關,
但是某種程度上, 都是在教調查證據的方法.
國家會、也應該相信人民的主張---只要和證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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