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ax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換股權利證書,也是一種表彰股票權利的憑證,應 該按照股票買賣時,千分之三的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某家香港券商在86年時,賣出國巨的換股權利證書,成交金額共是新台幣1億600萬元 。券商認為,我國稅務法規對於換股權利證書的性質,並未明確規定,因此比照證券 交易稅條例規定「其他經政府核准的有價證券」稅率,代徵千分之一的證交稅。 不過券商的作法並未得到國稅局認同,台北市國稅局還是以千分之三的稅率,課徵證 交稅。 證券交易稅稅率,因為交易的證券性質而有別。一般而言,公司發行的股票,或是表 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稅率是千分之三。但若是公司債,或是其他經政府核准的 有價證券,稅率則是千分之一。 至於券商的換股權利證書,則是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後,所換發的證書。 券商認為,換股權利證書雖然具有表決權,但是並沒有一般股票的現金增資認股權以 及盈餘轉增資配股權。因此,不能視同一般股票而論。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單從「換股權利證書」字面意義來判斷,很容易就能辨 別,證書並非債券性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6143號判決,駁回券商的上訴。 【2002/12/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1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