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換股權利證書,也是一種表彰股票權利的憑證,應
該按照股票買賣時,千分之三的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某家香港券商在86年時,賣出國巨的換股權利證書,成交金額共是新台幣1億600萬元
。券商認為,我國稅務法規對於換股權利證書的性質,並未明確規定,因此比照證券
交易稅條例規定「其他經政府核准的有價證券」稅率,代徵千分之一的證交稅。
不過券商的作法並未得到國稅局認同,台北市國稅局還是以千分之三的稅率,課徵證
交稅。
證券交易稅稅率,因為交易的證券性質而有別。一般而言,公司發行的股票,或是表
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稅率是千分之三。但若是公司債,或是其他經政府核准的
有價證券,稅率則是千分之一。
至於券商的換股權利證書,則是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後,所換發的證書。
券商認為,換股權利證書雖然具有表決權,但是並沒有一般股票的現金增資認股權以
及盈餘轉增資配股權。因此,不能視同一般股票而論。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單從「換股權利證書」字面意義來判斷,很容易就能辨
別,證書並非債券性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6143號判決,駁回券商的上訴。
【2002/12/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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