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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36 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貨物稅稽徵規則,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3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 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 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