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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稅額計算 第 14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 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 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第 15 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第 16 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 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或菸 酒稅額在內。 第 17 條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第 18 條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 一 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 價或運費。 二 空運事業: (一) 空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 (二) 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 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 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 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 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第 20 條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 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或菸 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