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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二十六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二 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 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四 米酒︰每公升稅額逐年調整徵收如下︰ (一) 民國八十九年起︰新台幣九十元。 (二) 民國九十年起︰新台幣一百二十元。 (三) 民國九十一年起︰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四) 民國九十二年起︰新台幣一百八十五元。 五 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二十二元。 六 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七 酒精︰每公升徵收新台幣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