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第 8 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 釀造酒類︰
(一) 啤酒︰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二十六元。
(二) 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二 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 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
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
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四 米酒︰每公升稅額逐年調整徵收如下︰
(一) 民國八十九年起︰新台幣九十元。
(二) 民國九十年起︰新台幣一百二十元。
(三) 民國九十一年起︰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四) 民國九十二年起︰新台幣一百八十五元。
五 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台幣二十二元。
六 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台幣七元。
七 酒精︰每公升徵收新台幣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