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21 條 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
應處每瓶新台幣二千元之罰鍰。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
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
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 22-1 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
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