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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法有關登記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菸酒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21 條 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 應處每瓶新台幣二千元之罰鍰。 第 22 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 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 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 22-1 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 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