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第 21 條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前項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驗印、會計處理及
其他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定之。
第 22 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
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
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 23 條 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
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