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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 57 條 本法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5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攻院定之。 第 5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