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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交通部郵政總局今(1)日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財政部日前已核定中華郵政「公司」 所營集郵、相關商品買賣及郵政資產營運收入等,都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依法納稅。 財政部說,中華郵政公司得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二項規定,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 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財政部已核定中華郵政公司經營各項業務的徵免稅規定,其中,儲金匯兌業務及簡易 人壽保險業務,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二規定的「銀行業」及「保險 業」,應依規定課稅。 中華郵政所營業務,除出售郵票、郵儲及保險業務收入,分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33款、32款及23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其他業務如集郵及其相關 商品買賣、郵政資產營運收入,及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的其他業務收入,仍 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另外,財政部表示,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的郵政博物館,其辦理的展覽、表演,核屬營 業稅法第8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的「教育勞務」,出售門票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至於郵政博物館舉辦展覽等活動,如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的範圍者,也不必課徵娛樂稅。 【2003/01/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84.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