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指出,建商要求民眾必須先付訂金,才能將購屋契約帶回
審閱,是利用售屋者的優勢,迫使消費者做成交易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
民國89年間,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人員,查訪太平洋建設某處售屋據點發現,太設
未在現場陳設契約書樣本,供人自由取閱。經詢問後,銷售員表示,消費者若要帶回
契約仔細審閱,必須先付房屋訂金。
公平會調查人員認為,先付訂金,才能把契約書拿回家研究的行為,將置消費者於不
利,這種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指出,因為,如果消費者把契約帶回研究後,不願接受契約內容,或是希望修
改條文,而建商方面卻又堅持依原來的條文簽約,則消費者的訂金,可能會被沒收。
換句話說,公平會認為,建商利用收取訂金,促使消費者依契約的內容,購買房屋。
不過太設不服,提起上訴。太設主張,該公司在契約開頭以粗體字明確載明,契約書
可供購屋人攜回審閱五天,已明確告知消費者,審閱契約的期限。
至於訂金之事,是因消費者已經表明有意購買房屋了,太設為了將房屋保留下來,避
免再銷售給其他客戶,才有收取訂金的舉動。收取訂金之後,太設仍然遵守合約有關
契約審閱期間的相關規定。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在這件購屋契約案中,消費者與建商之間的地位並
不對等,以致消費者的權益有受損之虞。
首先,該契約是建設公司單方面擬出的定型化契約。依照契約內容,如果消費者給付
訂金後,不簽約購買,便不容易取回訂金。在此,消費者已經居於弱勢處境。
再者,太設在購屋人簽約買賣,付出訂金後,才提供契約書。契約書內的條款,除了
確切的價金、坪數外,消費者對其他交易事項,一無所知,建商掌握的資訊,卻遠遠
多於消費者。
如此一來,建商可利用消費者若不接受契約,訂金就會被沒收的弱點,促使消費者依
照契約條款,買下房屋。
法官認為,太設已經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規定,在90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
中,維持公平會的原處分。
【2003/02/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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