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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私立醫療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該診所之醫師,但經查明另有實際 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核課執行業務所得。 而登記為負責人的醫師、領有薪資者,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都應向稅捐稽徵機 關據實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在審理一件蔡姓納稅義務人 88 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時, 蔡君主張雖登記為診所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為簡君,彼此訂立契約明訂蔡君每月領 取薪資 8 萬元,經查核屬實,乃將原核定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改課簡君。 但蔡君卻未申報領取自該診所之全年薪資所得 96 萬元,蔡君雖主張因診所未開立扣 繳憑單,致無法辦理結算申報,應免予處罰鍰。然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有所得就應 辦理結算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因此蔡君漏報薪資所得仍應 被補稅並處罰鍰。 【2002/11/0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