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私立醫療診所的執行業務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該診所之醫師,但經查明另有實際
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核課執行業務所得。
而登記為負責人的醫師、領有薪資者,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都應向稅捐稽徵機
關據實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在審理一件蔡姓納稅義務人 88 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時,
蔡君主張雖登記為診所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為簡君,彼此訂立契約明訂蔡君每月領
取薪資 8 萬元,經查核屬實,乃將原核定該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改課簡君。
但蔡君卻未申報領取自該診所之全年薪資所得 96 萬元,蔡君雖主張因診所未開立扣
繳憑單,致無法辦理結算申報,應免予處罰鍰。然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有所得就應
辦理結算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因此蔡君漏報薪資所得仍應
被補稅並處罰鍰。
【2002/11/0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