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馨儀整理
王律師問:
今年4月為甲公司辦理一件訴訟案件,執行業務收入30萬元,該公司給付時已扣繳稅
款3萬元,僅給付27萬元現金,事務所已經以30萬元收入入帳,但甲公司於10月已經
倒閉,且公司負責人去向不明,如果明年1月該公司未申報扣免繳憑單,將無法取得
其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則該筆3萬元之扣繳稅款是否可以抵繳本人91年度綜合
所得稅應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答:
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所得,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如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
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執行業務者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則執行業務者可代該營利事
業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
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
憑此補報扣繳憑單的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即得抵
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所以王律師如果在結算申報前尚未接獲甲公司填發的扣免繳憑單,就可以依照前述方
式代該營利事業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
同樣問題其實也常發生在一些房東身上,個人將房屋出租給營利事業,每個月收取租
金時,承租的營利事業如已扣繳稅款並已繳納,如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
人行方不明時,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之扣繳憑單,亦可依照前述方式辦理,本身權
益將不致遭受損失。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
【2002/11/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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