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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馨儀整理 王律師問: 今年4月為甲公司辦理一件訴訟案件,執行業務收入30萬元,該公司給付時已扣繳稅 款3萬元,僅給付27萬元現金,事務所已經以30萬元收入入帳,但甲公司於10月已經 倒閉,且公司負責人去向不明,如果明年1月該公司未申報扣免繳憑單,將無法取得 其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則該筆3萬元之扣繳稅款是否可以抵繳本人91年度綜合 所得稅應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答: 營利事業給付執行業務所得,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如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 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執行業務者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則執行業務者可代該營利事 業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 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 憑此補報扣繳憑單的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即得抵 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所以王律師如果在結算申報前尚未接獲甲公司填發的扣免繳憑單,就可以依照前述方 式代該營利事業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 同樣問題其實也常發生在一些房東身上,個人將房屋出租給營利事業,每個月收取租 金時,承租的營利事業如已扣繳稅款並已繳納,如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 人行方不明時,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之扣繳憑單,亦可依照前述方式辦理,本身權 益將不致遭受損失。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tw ) 【2002/11/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