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夫妻若皆從事執行業務,如律師、會計師等,兩人執行業務的所
得及盈虧可以互抵。
除此之外,夫妻兩人同時經營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
院所等行業,由國稅局按其他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也可以盈虧互抵後的其他所得餘
額,核課綜所稅。
舉例而言,朱先生與朱太太皆為律師,如果朱先生在執行律師業務過程中,產生虧損
,可從朱太太的所得中減除。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的專門業務,或
是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的補習班、托兒所等,若是其中有所虧損,可從同一年
度的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以減除虧損之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不過,國稅局官員也表示,民眾若想符合盈虧互抵的要件,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所
得稅結算申報,並且須提供帳簿、單據等資料。
【2002/10/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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