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02-9-29 11:20
(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二十九日電)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機關團體的扣
繳義務人為會計等責應扣繳主管,承辦人員辦理扣繳時,如有疑義,一定要詢問國稅
局,不可自行決定,以免遭鉅額補稅及罰鍰。
民國六十八年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會計人員,依當時院長決定,將員工「品位加給」
及「技術津貼」以免稅項目辦理,但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認為違反所得稅法,對
當時會計人員課處累計高達二十三億元的稅額及罰鍰,並移送強制執行。這項消息引
起高度關注。
根據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
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的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
負責人、執行業務者。
財政部指出,以前所得稅法未修正前,機關、團體的扣繳義務人為會計人員,但會計
人員認為自己只是作帳,但出納負責繳錢,出納也有扣繳義務責任;之後稅法修正,
機關、團體的扣繳義務人修正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機關團體決定由何人擔任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財政部說,扣繳義務人如果未依法辦理扣繳,處罰極重,因此,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
時,如有疑義,應向國稅局詢問,如果國稅局不清楚,也會由財政部明確解釋,扣繳
義務人千萬不可自行決定。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
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
的稅額處一倍罰鍰;未在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
,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三倍罰鍰。
http://news.yam.com/cna/fn/news/200209/20020929114059.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