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企業等所得稅扣繳單位,給付非即期支票給會計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
或房東,非即期支票交付日期如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扣繳單位應在交付支票時依
法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如果所給付的非即期支票的交付日與發票日期不在同一年度,企業等扣
繳單位在支付支票時,可以免扣繳所得稅,但是必須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向稅捐機關
申報,以便列管。
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醫師、律師與會計師等執行業務報酬時,應該如何辦理扣
繳,需視非即期支票的交付日與發票日期是否同在一個年度決定。
財政部指出,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執行業務報酬時,若支票交付日期與發票日
期在同一年度(曆年)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在交付該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但若支票交付日期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期不在同一年度者,扣繳單位在交付該項支票
時,不必扣繳所得稅款; 但應在支票所載發票日期的年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三項
規定,列單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表示,除了給付給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報酬,應依上述原則處理之外,扣繳單位
在給付租金時,也可比照辦理。
【2003/01/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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