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台工作 境外所得才免稅
■ 魏駿怡
●政府推動國際化多年,許多企業已經成為跨國企業,但是,相關稅法中,對於聘請
外國人或台籍人士,在海內外執行勞務,如何申報稅捐,卻至今不明。致遠會計師
事務所將針對這個議題,陸續在本報撰文探討。
●隨著台灣政府與民間在全球化多年的努力後,目前在全球商業的舞台上已經可以看
到越來越多的台灣公司闖出自己的名號,如宏碁、鴻海等大公司,另也不乏有中小
企業在國際舞台上也站得一席之地。
但隨著國際化的腳步,也衍生出企業所得支出多元化及衍生出所得稅的後續問題。本
文將常見的情況概分如下:
一、台灣企業聘請外籍人士在海外執行勞務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該項所得來源非屬我國稅法中所定義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
不屬於課徵項目。但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有些台灣企業為了減少所得稅賦,依舊
將該項酬勞列舉為費用支出,則需注意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替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的
扣繳率扣繳其勞務報酬,而扣繳義務人也需申報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以免在國稅局
查核勾稽後,有逃漏稅之嫌,而遭補稅罰款。
二、台灣企業聘請外籍人士在台灣執行勞務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該項勞務因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屬我國稅法中所定義的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故屬於課徵項目。但若該外籍人士在台灣停留不超過90天,且其經由
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報酬,則不在課徵範圍之內。要注意的是,實務上,大家通
常都會注意到90天的規定,但常會忽略其勞務報酬支付必須經由境外所取得,方可符
合免稅的規定。
另需注意,在計算停留期間時,應依照民法第120條至123條的規定,對於一年內多次
進出者,其在我國境內的居住期應累積計算,相反的,如果非居住者,但是超過90天
,即使勞務報酬支付經由境外所取得,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屬於課徵項目。
三、 台灣企業聘請台籍人士在海外執行勞務
實務上,此仍屬爭議範圍,但我們可由台財稅字第841629949號函令,公司派員工赴
海外提供技術服務取得的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推斷財政部對此立場的改變,因受益
方是屬中華民國境內,聘請台籍人士在海外執行勞務,故該勞務報酬支付屬於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應屬於所得稅課徵項目。
(作者是美國南加大會計研究所碩士,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稅務部研究員)
【2003/05/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