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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台工作 境外所得才免稅 ■ 魏駿怡 ●政府推動國際化多年,許多企業已經成為跨國企業,但是,相關稅法中,對於聘請 外國人或台籍人士,在海內外執行勞務,如何申報稅捐,卻至今不明。致遠會計師 事務所將針對這個議題,陸續在本報撰文探討。 ●隨著台灣政府與民間在全球化多年的努力後,目前在全球商業的舞台上已經可以看 到越來越多的台灣公司闖出自己的名號,如宏碁、鴻海等大公司,另也不乏有中小 企業在國際舞台上也站得一席之地。 但隨著國際化的腳步,也衍生出企業所得支出多元化及衍生出所得稅的後續問題。本 文將常見的情況概分如下: 一、台灣企業聘請外籍人士在海外執行勞務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該項所得來源非屬我國稅法中所定義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 不屬於課徵項目。但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有些台灣企業為了減少所得稅賦,依舊 將該項酬勞列舉為費用支出,則需注意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替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的 扣繳率扣繳其勞務報酬,而扣繳義務人也需申報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以免在國稅局 查核勾稽後,有逃漏稅之嫌,而遭補稅罰款。 二、台灣企業聘請外籍人士在台灣執行勞務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該項勞務因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屬我國稅法中所定義的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故屬於課徵項目。但若該外籍人士在台灣停留不超過90天,且其經由 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報酬,則不在課徵範圍之內。要注意的是,實務上,大家通 常都會注意到90天的規定,但常會忽略其勞務報酬支付必須經由境外所取得,方可符 合免稅的規定。 另需注意,在計算停留期間時,應依照民法第120條至123條的規定,對於一年內多次 進出者,其在我國境內的居住期應累積計算,相反的,如果非居住者,但是超過90天 ,即使勞務報酬支付經由境外所取得,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屬於課徵項目。 三、 台灣企業聘請台籍人士在海外執行勞務 實務上,此仍屬爭議範圍,但我們可由台財稅字第841629949號函令,公司派員工赴 海外提供技術服務取得的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推斷財政部對此立場的改變,因受益 方是屬中華民國境內,聘請台籍人士在海外執行勞務,故該勞務報酬支付屬於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應屬於所得稅課徵項目。 (作者是美國南加大會計研究所碩士,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稅務部研究員) 【2003/05/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201.24